1.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屏東縣政府屏府社助字第1000139006號函
訂定並自100年7月1日生效
2.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屏東縣政府屏府社助字第10208473500號函
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第6點及第8點
3.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屏東縣政府屏府社助字第10221342000號函
修正發布第4點
4.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屏東縣政府屏府社助字第10318285200號函
修正發布第3點、第7點、第8點、第9點及增列第8之1點
5.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屏東縣政府屏府社助字第10514929400號函
修正發布第7點及第9點
6.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屏東縣政府屏府社助字第10517400700號函
修正第9點,並新增第7點之1
7.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屏東縣政府屏府社助字第10523641300號函
修正第9點
8.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屏府社助字第10617802900號函修正第9點
9.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屏府社助字第10785151800號函修正第3點
10.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屏府社助字第10921793500號函修正第4點、第11-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