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屏府社政字第0960015714號函
訂定全文 12 點
2.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屏府社政字第0970181587號函
修正第 2、4、5、8、12 點規定;增訂第 8-1 點條文
3.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屏府社政字第0980054436號函
修正第5點規定;並溯及自98年1月1日生效
4.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屏府社政字第0980081018號函
修正第5、8、8-1、12點規定;並溯及自98年1月1日生效
5.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屏府社政字第10227547400號函
修正第3、5、8、11點規定;並自103年1月1日生效
6.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屏府社政字第11022290200號函
修正第1、6點規定;並自110年6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