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 法:
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當前教育發展需要,期使未受國民中學
教育之失學逾齡國民接受完整國民教育之機會,特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訂
定本要點。
二、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簡稱國中補校)置校長一人,由原校校
長兼任,綜理校務,下置校務主任及組長,由原校編制內人員兼任為原
則。其他兼任行政人員由校長派兼,但不支給兼職費。
三、國中補校教師,得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充任,以兼任為原則。由原校教師
兼任者,其授課時數,每週以四節為限。但在同班級同一科目課程每週教
學時數超過四節無法分割時,得由一人兼任,不受四節限制;其授課鐘點
費,比照國中鐘點費標準有關規定計支鐘點費。
四、國中補校導師以教師兼任為原則,若有特殊情形,經報請本府核准由補校
主任、組長兼任者,比照國民中學導師費標準支給導師費。
五、國中補校員額、教師授課鐘點費及工作補助費支給標準另以附表訂之
(如附表)。
六、國中補校招收新生,每班級學生人數以十人至四十五人為原則,山地、離
島及偏遠地區得視實際情形酌予減少。
七、國中補校免收學費,其他收費標準比照國民中學有關規定辦理。
八、國中補校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九、國中補校之教學科目及每週教學時數,依國民中學補習學校課程標準辦
理。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