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定各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通報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二、戶政事務所依下列規定辦理通報:
(一)辦理未成年人未婚生子及未成年人結婚登記案件後,應填寫通報單(
附件一),當日傳真通報本府社會處及衛生局。
(二)每十日將適齡(六至十五歲)國民之遷入、初設戶籍登記案件以動態資
料造冊彙送當地強迫入學委員會。
(三)按月將出生、結婚、死亡、死亡宣告之登記案件以動態資料造冊,連
同死亡證明書影本彙送當地衛生所。
(四)按月將原住民身分之取得(含出生)、喪失、變更、更正、回復等登
記申請書副本一份彙送當地鄉(鎮、市)公所。
(五)按月將「房屋設籍課稅申明書」、「受理無建造執照房屋申請門牌編
釘通報表」及「房屋位置簡圖」通報所轄稅務局或分局。
(六)發現有在臺無親屬之失蹤人口,應填具「通報(撤銷)失蹤人口通報
單」(附件二),函文通報所轄警察分局協尋列為失蹤查尋人口。
三、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通報時,應設簿登記。
四、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通報績效,每年檢討一次,如無逾期、漏送或遺
失通報者,承辦人及主管得依規定敘獎。
五、本要點經縣長核准後實施,其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