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核屏東縣(以下簡稱本縣)幼兒園
收費調整相關事宜,特設屏東縣幼兒園收費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已立案幼兒園收費調整審議事項。
(二)新設立、暫停招生屆滿申請復業或已屆退場處分期限之幼兒園(含
分班),申請為符合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幼兒園(
以下簡稱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收費審議事項。
(三)幼兒園收費研究、諮詢及其他有關幼兒園收費調整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就下列人員聘(派)
之︰
(一)本府教育處代表一人。
(二)本府消保官代表一人。
(三)教保學者專家代表二人。
(四)本縣家長團體代表一人。
(五)教保團體代表一人。
(六)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一人。
(七)會計師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本府
得補行遴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日止。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小組會議視申請狀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無法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之。
本小組教保學者專家擔任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代表機關、團體出任
之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代表出席。
本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ㄧ以上委員出席使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席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團體)代表、教育專
家學者出席,並得邀請幼兒園派員列席。
五、本小組會議審議之事項,如涉及委員利害關係或與委員有利害關係之
人時,該委員應自行迴避,並不得參與該案決議,且迴避之委員不計
入該項決議之出席委員人數。
本小組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
前二項有關迴避規定,於受託出席之代表,準用之。
六、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
費及交通費。
七、已案及已屆退場處分之幼兒園(含分班),因調高教保服務人員薪資等
因素,經評估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本確有調整收費數額之需要者,應填
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十份,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向本府提
出申請:
(一)申請資料檢核表
(二)收費調整前後對照表。
(三)家長收費調整通知書或召開收費調整說明會或協商會議之相關紀錄
(四)全園經營收支分析表。
(五)申請調整項目之佐證資料。
(六)申請前一年度申報國稅局之執行業務所得損益計算表及業務狀況調
查紀錄表。
八、新設立及暫停招生屆滿申請復業之幼兒園,應於每學期補助申請截止
日(上學期十月十五日、下學期四月十五日)前取得設立許可(復業許
可),始得申請為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
九、為維護家長補助權益,縮短審核作業期程,新立案幼兒園得於申請設
立許可時,併同檢附下列文件一式十份,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資料檢核表
(二)新立案幼兒園收費標準表
(三)幼兒園全園教職員名錄
(四)新立案幼兒園教職員薪資核給規定
(五)新立案幼兒園各項收費之收入與支出配合原則一覽表
幼兒園配置之教職員應符合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
如因降低師生比例,致須增加教保服務人員員額者,應報請本府核定
。
十、經本小組審議同意調整之收費項目及數額,由本府函送教育部國民及
學前教育署修正收費,並應俟取得備查公文後,自次學年度起施行。
經同意調整之收費項目、數額、收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規定,幼兒
園至遲應於每學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公告之。
十一、經本小組審議同意並由本府審核通過調高全學期收費額度者,幼兒
園應接受本府定期或不定期派員督導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查核結果不符合申請內容者,以不符合補助要件之幼兒園論,本
府並得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五十一條及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
第十條規定辦理。
為瞭解前項幼兒園營運狀況,本府得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
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訂範本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