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師法第十五條有關超額教師之遷調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超額教師,係指各校於該年度超出法定,編制員額之教師。
三、各校超額教師處理原則,依下列各款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經校務會議
通過後實施:
(一)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予以留職停薪者,不得列
為超額教師。但若即將屆滿復職並於新學年之始日(八月一日)即可復
職者,不在此限。
(二)除前款情形不得列為超額外,其餘經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各校得依需
求自訂教師免列超額規定。
(三)超額教師分區介聘時,其積分採計,比照本縣國民中學暨附屬高中國
中部教師申請介聘本縣他校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
四、超額教師按其所在視導區,依各科缺額、積分高低之順序,於介聘委員
會協商辦理,其介聘方式為:
(一)依超額教師所在視導區分區依序介聘。
(二)教師超額數多於該視導區所提報缺額數者,得予申請跨區介聘並經介
聘委員會同意辦理。
五、本府辦理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作業,每學年度以辦理一次為限(配合
縣內介聘作業時間辦理)。超額調出之教師其積分得以保留,又超額教
師介聘後得再提出申請縣內介聘。經達成介聘後之教師其積分不得保留。
六、超額介聘完成後,如經發現超額學校有刻意隱匿因教師屆齡退休、增減
班等致新增教師員額情事時,一律列為控管員額。
七、本要點陳核縣長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