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屏東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辦理本縣環境保護事項。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
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 四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綜合企劃科掌理環境影響評估、環保教育宣導、資訊管理、公害糾紛處理、
環境監測管理及其他綜合性業務事項。
二、空氣污染防制科掌理空氣污染防制、噪音與振動之管制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水污染防治科掌理水污染、熱污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整治、海洋污染防
治、水質管理、飲用水衛生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廢棄物管理科掌理廢棄物管理規劃、資源回收管理、垃圾清運、焚化廠、掩
埋場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環境衛生科掌理環境衛生管理、清潔隊員管理、防災、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環境用藥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六、稽查科掌理違反環保法規案件之稽查、處分事項。
七、行政科掌理文書、印信、議事、公共關係、研考、法制、採購、財產管理及
事務管理事項。
第 五 條 本局得設區域性之垃圾掩埋場、垃圾焚化廠,專責區域性垃圾處理及營運管
理事項。
第 六 條 本局置技正、科長、廠長、場長、秘書、專員、技士、稽查員、科員、技佐
、辦事員、書記。
前項廠長、場長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第 七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八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九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十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一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 長因故不能代行時,
由技正代行;技正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第十二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屏東縣政府核定。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
二十日施行。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