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屏東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立幼兒園,指本縣公立學校
附設幼兒園及本縣鄉(鎮、市)立幼兒園。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不利條件幼兒,指幼兒入幼兒園當學年度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子女。
二、中低收入戶子女。
三、身心障礙。
四、原住民。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第四條 公立幼兒園招收不利條件幼兒為符合前條各款年滿二足歲以上至入
國民小學前之幼兒,或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核定暫緩就讀國
民小學者。
第五條 不利條件幼兒入園採登記方式,由家長或監護人向公立幼兒園提出
優先入園登記。
公立幼兒園應優先招收不利條件之幼兒,招收順序以第三條第一款
至第五款為第一順位,第六款為第二順位。如人數超過可招收名額時,視
招收幼兒之年齡,依序以五足歲向下遞取。
因前項條件皆同時符合致無法判定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
第六條 不利條件幼兒應檢附下列相符之資格證明文件,作為優先就讀公立幼
兒園之依據:
一、低收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子女:依社會救助法規定,經戶籍所在
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並領有證明文件。
二、身心障礙:依特殊教育法規定,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所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並領有證明文
件。
三、原住民: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經認定具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
民之戶籍資料。
四、特殊境遇家庭子女: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經戶籍所在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並領有證明文件。
五、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父或母一方符合法定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資格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