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實施電腦刷卡差勤管理,依本要點辦理
。
二、本府除縣長、副縣長、秘書長、參議、秘書、一級單位主管及特殊情
形經核准免刷卡者外,所有員工一律參加刷卡。職員(含職務代理人
、約聘僱人員、河川駐衛警)由人事處負責管理;工友﹙含駕駛、技
工、臨時人員﹚由行政處負責管理。
三、本府員工刷卡鐘職員與工友各自獨立,分開刷卡。
四、員工每日應刷卡三次(上午上班、下午上班及下班),上班時間為上
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上班刷卡於上班時
間前二十分鐘開始,超過上班時間刷卡為遲到,遲到未辦理請假手續
者,視為曠職。下班刷卡至下班時間後三十分鐘截止,下班時間前刷
卡者為早退,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視為曠職。未刷卡或上班時間
二十分鐘前及下班時間三十分鐘後刷卡者無效,視同未刷卡,以曠職
處理。
刷卡時間表:
┌─┬────┬───────┬─────────────┐
│週│刷卡時段│刷卡時間 │注意事項 │
│一├─┬──┼───────┼─────────────┤
│至│上│上班│07:40-08:00│一、7:40 前刷卡者,視同未│
│週│午│ │ │ 刷卡,以曠職處理。 │
│五│ │ │ │二、8:00 後刷卡者為遲到,│
│ │ │ │ │ 遲到未辦理請假手續者,│
│ │ │ │ │ 視為曠職。 │
│ ├─┼──┼───────┼─────────────┤
│ │下│上班│13:10-13:30│一、13:10 前刷卡者,視同│
│ │午│ │ │ 未刷卡,以曠職處理。 │
│ │ │ │ │二、13:30 後刷卡者為遲到│
│ │ │ │ │ ,遲到未辦理請假手續者│
│ │ │ │ │ ,視為曠職。 │
│ │ ├──┼───────┼─────────────┤
│ │ │下班│17:30-18:00│一、17:30 前刷卡者為早退│
│ │ │ │ │ ,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
│ │ │ │ │ ,視為曠職。 │
│ │ │ │ │二、18:00 後刷卡者,視同│
│ │ │ │ │ 未刷卡,以曠職處理。 │
└─┴─┴──┴───────┴─────────────┘
五、請假之刷卡規定:
(一)請假半日者:
1.上午請假:應刷下午上、下班兩卡。
2.下午請假:應刷上午上班及上午下班(12:00-12:30)兩卡。
(二)請假以小時計者:
除正常上下班之刷卡外應於請假時間刷到(退)勤卡。(例:8-1
0 時請假,應於 10 點前刷到勤卡,餘依規定刷下午上、下班卡;
9-11 時請假,除刷正常三卡外,應於 9 點後及 11 點前加刷到
(退)勤卡;15:30-17:30 請假,免刷下午下班卡,惟應於 1
5:30 分後刷退勤卡。)
六、各項差假除急病或緊急事故經事先通報單位主管者外,均須奉准後始
得離開工作崗位,違者以曠職論處。
七、凡經管理單位登記遲到、早退或曠職人員,於事後補辦差假手續時,
應詳敘理由或檢附證明文件簽報一層決行核准後始得更正。
八、員工於規定辦公時間內如因公務必須親自外出處理,應填具「公出登
記簿」並經單位主管核准後,始得離開。
九、忘帶刷卡識別證,致無法刷卡者,必須於正常上、下班刷卡時間內親
自至管理單位簽到、退,年度內(一至十二月)累計達九次,即以曠
職半日論計,其有遲到、早退、曠職者同第四點處理。
十、本府員工於辦公時間內應佩帶識別證,年度內﹙一至十二月﹚未佩帶
識別證經查獲,累計達三次,核記申誡一次;累計達六次,核予記過
一次。
十一、主管人員對所屬員工之勤惰及佩帶識別證應負督導之責。每月屬員
遲到、早退、曠職達三次以上人數超過所屬總人數之半數時,列入
各該主管年終考績之依據,未配帶刷卡識別證比照上項規定辦理。
十二、遺失或損毀刷卡片識別證者,應即向管理單位申請補發,每次補發
應酌收工本費(以廠商製作價格為準)。但年度內(一至十二月)
補發三次以上者,除應繳工本費外,每次各予申誡一次。
十三、代刷卡者及被代刷卡者,經查證屬實,除被代刷卡者應予曠職處分
外,代刷卡及被代刷卡者,編制內員工核予記過一次,再次違反者
予以降調職務;約聘僱人員、職務代理人、臨時人員予以書面警告
,再次違反者,予以解僱;工友、駕駛、技工核予記過一次,再次
違反者,予以解僱。
十四、停電或差勤管理系統故障無法感應時,到、退勤由管理單位通知改
按簽名方式辦理。
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務人員有關差勤管理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