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空氣污染突發事故應變量能,強化
重大空氣污染事件之應變處理機制,降低空氣污染突發事故影響之傷
害,爰依「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
」及「空氣污染突發事故通報與緊急應變標準作業」,訂定本標準作
業程序。
二、本標準作業程序之執行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一。
三、本標準作業程序適用時機:
本縣轄內公私場所因空氣污染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或因災害
、不明事故等,衍生空氣污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接觸空氣污染物導致十人以上送醫就診。
(二)經本府判斷,工廠事故污染範圍涵蓋規模達三十人以上之學校、
醫療、社會福利機構或公眾活動區域,應立即執行通報、警告或
應變。
(三)事故空氣污染物濃度已經嚴重影響或足以顯著影響未來鄰近區域
之空氣品質。
(四)未達前三款情形但可預期對社會具有重大影響,引發民眾關注,
經本府認定有通報現場處理情形之必要。
四、空氣污染突發事故通報程序:
本府接獲空氣污染突發事故通報時,立即啟動事故通報,並由環保局
派員前往查處,瞭解事故狀況,並執行後續應變處置、現況回報與訊
息發布等作業。
(一)疑似空氣污染突發事故通報:本府各單位於接獲民眾陳情或事故
通報,研判疑似有空氣污染疑慮時,立即通報環保局依權責啟動
查證及查處作業。
(二)空氣污染突發事故通報:事故經環保局確認或研判符合本標準作
業適用時機時,立即就事故現況,通報本府相關業管權責局處,
包括消防局、警察局、衛生局、教育處、民政處、社會處、農業
處及傳播暨國際事務處進行應變業務協處,並逐級陳報各級主管
及縣長。
(三)鄰近本縣空氣污染突發事故通報:
1.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經確認或研判有影響鄰近直轄市疑慮,立即
就事故現況資訊,通報鄰近直轄市環境保護局,由該機關依環
保署公告之「空氣污染突發事故通報與緊急應變標準作業」執
行研判、通報、應變等作業程序。
2.本縣空氣污染突發事故倘有重大影響周邊住戶及影響外縣市,
立即發布社群媒體資訊提醒縣民,並通報受影響鄰近縣市留意
空氣品質,鄰近縣市通報資訊如附件二。
(四)空氣污染突發事故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事故經確認或研判屬空氣
污染突發事故,環保局立即就事故現況資訊,通報環保署空氣品
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以下簡稱環保署空保處)及南區督察大隊
。中央主管機關通報資訊如附件三。
前項通報,得採用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或通訊軟體等方式,
或至「空氣污染事件應變處理查詢系統」,藉由系統進行通報。
五、空氣污染突發事故應變作業:
當事故符合第三點所定適用時機,環保局成立現場指揮所調度,協助
現場及周界之偵檢、採樣與蒐證作業,環保局應變流程如附件四。如
認定屬重大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由環保局立即建請縣長成立「屏東縣
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災害應變中心),以利
有效執行緊急應變相關之災害搶救、污染蒐證及民眾保護等作業。
(一)應變任務分工:相關事故現場應變作業,本府各局處業務執掌分
工及空氣污染突發事故應變分組如附件五,說明如下:
1.災害搶救組:執行消防救災及協助傷患運送任務。(消防局)
2.災區管制組:執行災區管制、治安維護、交通疏導及人員疏散
等作業。(警察局)
3.醫療救護組:通知鄰近責任醫院待命接收傷患及採取防護措施
。(衛生局)
4.防災資訊及污染防制組:收集有關毒性化學物質、工廠及環境
之相關資訊;應變現場防護措施整備;氣象、空氣品質監測、
敏感受體查詢等作業應用;跨局處、鄰近直轄市、縣(市)通報
管道維護;空氣品質監檢測數據統計分析應用;執行災區污染
整治與監控作業。(環保局)
5.預警疏散組:通知鄉(鎮、市)公所、各級學校、兒少、老人及
身障安置機構避免戶外活動、預警及執行緊急應變或緊急疏散
管制。(社會處、教育處、民政處)
6.民眾安置組:辦理避難處所(含短、中期安處置處所)設施及
物資補給作業及調度復康巴士支援疏散撤離慢性疾病、重症病
患及行動不便者。(社會處)
7.農政協調組:協助農民及漁民防患,協助提供受污染農作物、
畜牧體、水產,及其流向管制追蹤及檢驗分析。(農業處)
8.新聞聯繫組:通知傳播媒體發布警報並提供災區民眾應變措施
宣導。(傳播暨國際事務處)
(二)採樣、蒐證及影響程度研判(環保局):
1.收集事故地點周界之氣象、空氣品質資料,必要時緊急架設臨
時氣象站,彙整可能排放污染物之特徵資料,並視現場空品監
測需求,評估是否需尋求外部單位支援。
2.攜帶採樣及蒐證工具至污染源影響區域周界,依事故可能影響
之環境介質進行樣品採集及分析作業,或調度、請求空品監測
車支援鄰近地區空氣品質監測。
3.調閱工廠許可資料、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污
染物之安全資料(SDS)執行稽查。如發現違規實證,依法告發處
分。
4.藉由相關監(檢)測作業或資料庫掌握事故現場之氣象資料、
可能之污染物、排放濃度、污染源特徵等資料。
5.應用前目資料及污染擴散模擬工具,分析研判可能之臭味或有
害空氣污染物排放影響範圍及程度,提供判斷空氣品質惡化、
空氣品質警戒或民眾疏散及避難資訊。必要時,聯絡環保署委
辦空氣品質相關業務計畫單位,支援空氣品質擴散模擬分析。
(三)現況回報及訊息發布(環保局):
1.相關事故現場應變作業內容,應定時回報現場指揮所或災害應
變中心,俾利指揮官掌握現場災情與污染狀況。
2.發布民眾陳情/通報窗口(如:緊急專線),建立民眾通報機制
,並記錄通報位置,掌握可能影響區域範圍。
3.適時發布新聞稿或召開記者會,說明案件處理進展、污染可能
影響區域,降低民眾或媒體疑慮。
4.每二小時以電話、簡訊等方式,將現場處理情形、蒐證及採樣
所獲資訊,通報環保署空保處,以瞭解地方應變情形,並採取
必要之協助措施。
(四)民眾疏散及避難(災害應變中心):
1.若空氣污染突發事故持續一小時以上,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由災害應變中心發布適當之民眾防護措施:
(1)有害空氣污染物濃度超過訂定閾限值或排放臭味物質濃度超
過臭味閾值。
(2)火災爆炸衍生空氣污染物有嚴重危害民眾健康之虞。
(3)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認定有執行緊急疏散撤離之必要。
2.避難資訊之發布:災害應變中心依影響範圍,發布就地避難區
域範圍與注意事項,並藉通知及警告作業方式,進行訊息發布
。
3.疏散資訊之發布:災害應變中心依影響範圍及可能之危害影響
,考量現地風向、主要道路,發布疏散區域範圍、參考動線、
周界集結點與注意事項,並藉通知及警告作業方式,進行訊息
發布。
4.前三目疏散避難作業,應由指揮官指定應變組織架構相關任務
分組,協助訊息發布、宣導、諮詢、動線引導、民眾安置等相
關協助事項。
(五)災後復原(環保局):
當空氣污染突發事故控制後,現場之空氣污染物監測濃度已降至
低於固定污染源周界標準或無健康危害之虞,由災害應變中心指
揮官宣布事故解除。
1.必要時於事故現場下風處、敏感受體(或三十人以上民眾居住
或活動處所)之交界處,執行空氣品質監測,直至事故解除。
其監測結果應通報災害應變中心及環保署空保處。
2.由環保局督導與執行災後環境清理作業,包括:嚴重危害污染
區實施隔離及消毒、空氣、土壤與水質污染檢測事項。
3.事故公私場所之恢復污染源操作或復工(業),由環保局依空
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六、空氣污染突發事故民眾通知及空氣品質惡化警告:
空污事故視個別情況,依下列方式發布通知及警告訊息:
(一)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發生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採用細胞廣播並
依影響範圍發布:
1.導致鄰近之中央或地方所設空品測站測值達空污法第十四條所
稱之輕度嚴重惡化以上之濃度(AQI>二百)。
2.符合本標準作業程序第三點第一款之情形,且衍生之空氣污染
無減緩趨勢。
(二)符合本準作業程序第三點第一款至三款情形之一,採用鄰里廣播
、公共場所電子看板、網路、通訊軟體、新聞媒體等方式發布。
(三)符合本標準作業程序第三點第四款情形,採用官方網頁、官方粉
絲團跑馬燈、網路、通訊軟體、新聞媒體等方式發布。
(四)涉及「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
」規定之重大空氣污染突發事故,依法於接獲本縣轄內公私場所
通報或民眾陳情後二小時內,使用防救災訊息服務平臺,以有線
電視及廣播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定時警告及警告解除通知。
前項發布重大空氣污染突發事故資訊內容:包含事故地點、可能影響
範圍、建議之民眾防護資訊(如:避免戶外活動、緊閉門窗等)、發
布機關聯繫電話。
發布單位依空氣污染突發事故應變分組各局處權責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