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辦理本縣地方級重要濕地及其保育利用計畫查詢作業收費
,依規費法第八條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三條 申請人或委託開發單位依本縣地方級重要濕地行政區位之地
區,向本府申請查詢。
第四條 申請人或委託開發單位向本府申請查詢,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開發或利用計畫之名稱。
三、基地面積、位置及地籍資料;其位於水域或屬未登記土地者
,並應提供座標數位資料。
第五條 申請查詢土地每件筆數十筆以下者,繳交新臺幣三百元;每
增加十筆,加收新臺幣六十元;不足十筆者,以十筆計算。
第六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
法規定辦理退還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