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為加強促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之推行,特設置屏東縣道
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執行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決議有關本會報應辦理之
道路交通安全事項。
(二)研議協辦督導加強下列各項措施:
1.強化組織功能與管考作業事項。
2.規劃改善道路交通工程與設施事項。
3.紓解都市地區停車需求,加強停車管理。
4.強化公路監理與運輸管理事項。
5.加強交通執法事項(規劃交通整理、交通管制措施、取締用路
人、車違規事項)。
6.加強交通安全教育事項。
7.加強交通安全宣導事項。
8.加強肇事防制事項。
三、本會報編組:
(一)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
或召集人指定人員擔任,執行秘書一人,由警察局長或召集人
指定人員擔任,本會報業務由警察局主辦。
(二)本會報設置工程、執法、監理、教育、宣導、綜合管考(秘書
)、等六個工作小組,各工作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各相關業
務主管單位首長兼任之,並按期出席會議。各工作小組置幹事
若干人,由召集人指派兼任,協助辦理小組業務。本會報並得
視業務需要,僱用約聘雇人員二至五人,協助辦理會報聯繫及
文書作業工作。
四、會議出列席人員:
(一)每次會議由召集人親自主持,必要時由副召集人或召集人指定
人員代為主持。
(二)參加會議人員,除本會報各工作小組兼召集人外,並視業務需
要,得邀請轄區有關交通安全教育、公民營運輸、工程、環保
、衛生、工(公)會以及鄉鎮市公所等單位派代表列席。
(三)本會報得視業務需要,聘請專家學者為會報顧問,出(列)席
會議,並支給出席費,費用編列預算辦理。
五、本會報有關教育、宣傳、道路交通工程、交通執行及督導等所需經
費,如有關單位已有預算者在預算內支付,無預算者及本會報所需
經費由本縣道路交通違規罰鍰項下劃撥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二編列
預算支應。
六、本會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得應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
委員會之邀請列席會議,並提出轄區交通安全改善工作報告。
七、本會報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時應邀請
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及有關單位派員列
席指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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