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有關本縣特定文化設施(以下簡
稱特定文化設施)事項,依屏東縣特定文化設施運用辦法第三條規定
,設置特定文化設施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指定特定文化設施之運用範圍、用途、方式及期間。
(二)研擬行政契約之內容。
(三)審議運用人重大違約、行政契約之終止或解除等事項。
(四)特定文化設施營運績效之諮詢。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
副召集人,由本府文化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具有藝術文化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
(二)本府相關機關(單位)主管以上人員。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但機關(單位)代表隨其
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府補聘(派)兼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專家學者人數,
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四、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
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
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並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單位)代表之委
員,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經本府同意指派同一性別代表出席。
第一項會議決議應經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同意始得為之。
本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議題相關之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單
位)派員列席。
五、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七、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