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本縣家庭教育業務,並依
家庭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設屏東縣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提供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意見。
三、提供研訂實施家庭教育及服務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
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
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所屬局處機關首長。
二、教育及行政人員代表。
三、專家學者。
四、不同族群及其他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代表。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
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四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經解聘者,得由本府補聘(派)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五條 本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開時,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
席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指派或委員互推一人為代理主席。
第六條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
出席時,得經本府同意指派同一性別代表出席。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兒童、少年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第七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指派人員兼任,承主任委
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所需工作人員由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第八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