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縣庫轉帳繳納費款作業有所遵循,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實施縣庫轉帳繳納費款之項目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費。
(二)勞工保險費。
(三)勞工退休金提繳費(新制)。
(四)水、電費。
(五)電信費。
三、轉帳繳納之費款於縣庫存款戶下代扣繳專戶內,以本府各處或科(以下
簡稱各單位)明細科目列帳保管,並以虛擬帳號編列(以下簡稱虛擬帳
號)。
虛擬帳號長度為十四碼,前四碼為專案代號、第五碼至第六碼為檢碼、
第七碼至第十一碼為各處(或各科)流水編號、第十二碼至第十四碼為
各費用別代碼。
四、縣庫轉帳繳納費款採自動轉帳方式繳納,各單位應填寫委託轉帳代繳約
定書並加蓋縣庫存款印鑑,配合系統作業輸入列印必要資訊,由本府財
稅局以公函通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自虛擬帳
號轉帳扣繳。
各單位應於各費款相關機關(構)(以下簡稱各費款機關)所訂繳納期
限前,由本府主計處簽具付款憑單將款項存入虛擬帳號內,以應轉帳。
各單位應依據各費款機關核發之扣繳成功收據或發票辦理核銷。
五、各單位因轉帳繳納金額不足,以現金或縣庫支票補足差額時,需先登入
臺灣銀行/公庫存款繳費帳務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繳費帳務管理系統)
,填寫列印代扣繳費用存入憑證(以下簡稱代扣繳存入憑證),並加蓋
各單位內部職章,至臺灣銀行屏東分行將現金或縣庫支票存入各費款之
虛擬帳號內。
六、員工離職或退休等因素,經簽准調整溢扣繳款項時,應登入繳費帳務管
理系統填具代扣繳費用支出憑證(以下簡稱代扣繳支出憑證)連同支出
收回書或收入繳款書,將溢扣金額解繳入縣庫後,再依「屏東縣縣庫集
中支付要點」規定支付予離職或退休員工。
七、錯帳之處理應填具代扣繳支出憑證及代扣繳存入憑證至臺灣銀行屏東分
行臨櫃辦理。
八、各單位登入繳費帳務管理系統,填寫列印代扣繳支出憑證及代扣繳存入
憑證,專供辦理費款扣繳及沖轉,專款專用不得提現。
九、各項費款扣繳失敗,逾限之繳納方式依各費款機關規定辦理。所衍生之
滯納金或延遲費用,除可歸責於臺灣銀行外,應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十、各處(或各科)因裁撤、合併等因素,需領回已存入虛擬帳號之款項,
經簽准後應登入繳費帳務管理系統,填具代扣繳支出憑證連同支出收回
書或收入繳款書解繳縣庫。
十一、各處(或各科)新增或註銷水號、電號等費用異動情形,應填寫「臺
灣銀行活期性存款戶委託轉帳代繳公用事業費用約定書」函送本府財
稅局核蓋縣庫印鑑章後,函轉臺灣銀行屏東分行建檔存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