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本縣轄市區汽車客運服務健全
發展,建立公平、客觀之審核制度,並辦理汽車運輸業之補貼,依
據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設置屏東縣轄市區汽車
客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申請籌設市區汽車客運業之審議。
(二)市區汽車客運路線新闢、評選、變更(含延駛、調整、縮短、
停駛)或撤銷之審議。
(三)市區汽車客運服務品質評鑑之審議。
(四)市區汽車客運營運虧損、運輸費率之審議。
(五)其他有關營運路線及公路運輸發展相關問題之研議。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核派,一人為副召
集人,由本府交通旅遊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
聘(派)之: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代表一人。
(二)本府財稅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警察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主計處代表一人。
(五)學者、專家五人。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得由本府補行遴聘(派),補聘(派)委員任
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審議跨越縣市之汽車客運路線時,應邀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出席,
有關跨越縣市路線之會議決議,應先商得其同意後實施。
六、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
人代理主席,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相關業務主管代理出席,
學者專家應親自出席。
七、本會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同意始得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八、本會對於各項任務之審議,必要時得舉辦公聽會,邀請相關公路主
管機關、汽車客運業者、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及有關人員等列席。
九、本會委員及相關人員對於未完成評選之經營計畫書資料,或未經正
式核定之審議案件、評選結果,除作公務上使用外,不得擅自對外
提供或洩漏。
十、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