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管理公務用行動電話使用並有效控管經
費支出,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行動電話係指以公款購置者。
三、本府除縣長、副縣長、秘書長、參議、機要秘書、單位主管及府會連絡人
外不得購置。各單位購置行動電話需以業務需要聯繫頻繁經專案簽准者始
得購置,使用人並負保管責任,且應辦竣財產登記始得依本要點規定補助
通話費。
四、使用行動電話除縣長、副縣長外,每人以一機一號為限,不得重複申請,
使用者職務異動時,行動電話應一併辦理移交並至行政處(庶務科)辦理
財產異動登記。如奉准更換新號碼應將舊有號碼註銷。
五、公務用行動電話使用人應全天開機,如經聯絡兩次以上未開機者應註銷其
持有及使用。
六、單位申請購置行動電話含全部配備,金額以新臺幣五千元為限。
行動電話話機使用年限二年
七、行動電話每月通話費,除縣長、副縣長、秘書長外,非專案簽准,其金額
不得逾下列標準:
(一)參議、機要秘書、單位主管: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副處長(專員)、科長:新臺幣八百元。
(三)其他專案簽准人員:新臺幣五百元。
如因階段性業務需求,於該階段業務期間,其通話費得專案簽准酌予提高
。
八、行動電話通話內容需屬公務聯繫,否則應自行支付通話費;除機密事由免
於繳款單據註明外,必要時應註明聯絡對象及事由。
九、用行動電話洽談公務應長話短說以節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