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策劃、協調與推動精神、心理衛
生工作,依據精神衛生法第十四條特設屏東縣精神及心理衛生推
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策劃、協調與推動本縣精神、心理衛生工作。
(二)促進民眾心理衛生之諮詢事項。
(三)精神疾病防治研究計畫之諮詢事項。
(四)精神照護機構設立之諮詢事項。
(五)病人就醫權益保障及權益受損申訴案件之協調及審查事項。
(六)其他有關精神疾病防治之諮詢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擔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一人為執行長,由本府衛生局局
長擔任;其餘委員由縣長遴聘有關機關(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民
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精神衛生專業人員、法律專家、病情穩定
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
派(聘)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
,由本府補派(聘)之,補派(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止。
第一項委員中,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病情穩定之病人
、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至少應有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召集人
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
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其中一人為主席。
五、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六、本小組會議之審議及決議,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及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並參與表決,不得
代理。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之委員不在此限。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委員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本小組委員以外之專家或本府有
關機關代表列席。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業務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小組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