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標:
(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實施校務評鑑,以落實學校校務發
展的自我改進歷程,促進團隊行動力,提升學校教育效能。
(二)依據校本發展目標與特性,藉 由外部專業評鑑,檢視校務推
展現況與方向。
(三)整合校務發展評鑑與分項認證 機制,肯定學校自我發展特色
與創新作為。
二、評鑑方式及組織:
(一)各校自我評鑑:各校校長、主任、教師、教師團體、家長會等
代表組成,得聘學者專家參與指導,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依照
評鑑內容,辦理校內自評。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參與表示意
見。
(二)本府小組評鑑:由本府聘請相關人員及學者專家擔任評鑑委員
,辦理學校校務評鑑,人員由本府另聘之。
(三)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申請設立或改制之實驗教育
學校,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規定辦理評鑑,免再參加
一般學校校務評鑑。如有其他法令者,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評鑑程序:
(一)辦理全縣校務評鑑說明會,讓學校瞭解評鑑目的,熟悉評鑑程
序與方式及內容,俾妥為準備。
(二)各校自我評鑑:學校自評工作應落實,並於本府評鑑小組至學
校進行評鑑前完成自評工作。
(三)本府小組評鑑:
1.本縣各國中小每四年內接受一次 評鑑為原則。
2.各校接獲評鑑通知後,應事先備妥評鑑流程所需事項。
四、評鑑流程:
(一)簡報。
(二)檢閱資料。
(三)訪談相關人員。
(四)實地觀察。
(五)綜合座談。
五、評鑑項目:
(一)組織與行政效能。
(二)課程與教學。
(三)學生事務與輔導。
(四)教師專業成長。
(五)環境與設備。
(六)資源整合。
(七)學校特色與創新作為。
六、評鑑結果之應用:
(一)本府依據評鑑項目結果表現,給予學校分項認證、敘獎及追蹤
輔導。
(二)評鑑項目結果為7 項列「優」者,校長及主辦人員記功二次(
六人為限), 教職員工記功一次(以不超過全校百分之五十
為限)。
(三)評鑑項目結果為6 項列「優」者,校長及主辦人員記功一次(
六人為限),教職員工嘉獎二次(以不超過全校百分之五十為
限)。
(四)評鑑項目結果為5 項列「優」者,校長及主辦人員嘉獎二次(
六人為限),教職員工嘉獎一次(以不超過全校百分之五十為
限)。
七、評鑑結果申復:
學校對評鑑結果若有疑義者,可提出具體明確疑義事證,檢附相
關事證函文本府提出申復。申復期限以學校收到本府評鑑結果通
知後二週內提出為限,逾期不予受理。申復之處理,以一次為限
,本府收到申復公文,將提報國中小校務評鑑委員會討論,並將
處理結果函復學校。
八、評鑑追蹤輔導:
(一)綜合評鑑結果:未通過認證項目,列入追蹤輔導。輔導方式包
含學校自提改善計畫、業務輔導、督學視導。
(二)單項認證不符合之項目: 列入追蹤輔導,請學校自提改善計畫。
九、經費:
(一)學校自評所需經費由各校自籌。
(二)本府評鑑所需經費由年度預算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