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轄河川、區域排水及抽水站附
屬水門(以下簡稱水門)之操作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水門之操作由該水門所在之河川、區域排水及抽水站之當地鄉(鎮、
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負責,並應指定專人(以下簡稱管理人員)
辦理。
三、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自動水門以其內外水位差自動啟閉,管理人員應定期檢查確認門框、
門體、水封座面無雜物堆積,結構無損壞,閘門可正常止逆水,並應
試動水門,以確認其靈活及功能良好。
(二)手動、電動水門及緊急預備水門平時保持開啟狀態,無設置自動水門
或自動水門故障時,當外水位高於內水位時應關閉以防止倒灌,俟內
水位高於外水位時再適度開啟排除內水,管理人員在水門開啟之過程
應全程監視,並保持警戒,隨時注意水門內外水位差,當水門外水位
再上漲達到高於內水位致有倒灌情形時,應即關閉水門。
四、公所操作水門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致無法正常操作時,應即採取必
要之應變措施,並於事後陳報本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