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轄內國民就業機會平等,特依性
別工作平等法第五條及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設置屏東縣
就業歧視暨性別工作平等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
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就業歧視案件之調查、審議及認定。
(二)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之調查及審議。
(三)提供本縣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及一般民眾有關就業歧視及性
別平等之諮詢。
(四)就業歧視及性別工作平等相關法規之研究與建議。
(五)其他促進就業機會平等及性別工作平等事項及政策之建議。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
人由本府勞動暨青年發展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新住民代表一人。
(二)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三)女性團體代表二人。
(四)雇主團體代表一人。
(五)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一人。
(六)原住民代表一人。
(七)法律專業人士二人。
(八)學者專家一人。
前項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
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勞動暨青年發展處科長兼任,承召集人
之命綜理本會幕僚業務。
置幹事二至三人協助執行本會之事務,由本府勞動暨青年發展處現職
人員派兼之。
五、本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遇有審議
案件,應即召開審議會議。
六、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主席,如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選
代理主席。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外聘委員關於議案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三條之
規定。
八、本會開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
九、本會委員及聘(派)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
席費或審查費。
十、本會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內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