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推動公共工程之興辦,鼓勵民眾
配合本府公共建設順利取得所需土地,紓緩土地徵收及撥用之阻力,
並符合公平性、ㄧ致性原則,依據屏東縣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
償自治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及所屬機關徵收、協議價購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核發救濟
金依本要點辦理。
三、土地改良物之救濟項目及標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徵收或協議價購私有土地與撥用公有出租土地上建築改良物,無法提
出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者,按屏東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
補償查估基準發給百分之七十救濟金。
(二) 占用公有土地上建築改良物,無法提出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者,按屏
東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查估基準發給百分之五十救濟
金。
(三) 占用公有土地上農作改良物、水產養殖物、畜禽者,按屏東縣辦理公
共工程用地農作改良物及水產養殖、畜禽補償遷移費查估基準發給百
分之五十救濟金。
(四) 非法墳墓所有人於限期內自行遷葬者,得比照屏東縣墳墓遷葬補償基
準發給救濟金。
前項土地改良物不包括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所有之建築改良物。
四、未辦理登記之工廠、於需地機關限期內自動搬遷工廠機具者,按屏東縣
辦理公共工程用地建改良物拆遷補償查估基準發給百分之五十之救濟金。
五、執行本要點各項地上物查估作業主管之權責分工,準用屏東縣辦理公共
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查估作業權責分工表辦理。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需地機關於相關預算內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