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設籍本縣且就讀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學前教育階段),經本縣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屬身心障礙之學生;其身心障礙類別及程度達無法自行
上下學,且無交通車提供接送服務者。
第三條 交通費每人每學期補助標準如下:
一、居住地離學校未滿五公里者,補助新臺幣一千元至一千五百元。
二、居住地離學校五公里至未滿十公里者,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至二千元。
三、居住地離學校十公里至未滿十五公里者,補助新臺幣二千元至二千五百元。
四、居住地離學校十五公里以上者,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至三千元。前項補助距離以實際居住
地至學校最近道路計算,並由學校認定;每學期實際補助金額視實際財源及學校申請人數公
告之。
第四條 申請交通費補助辦理程序如下:
一、每學年分上、下學期辦理。
二、符合第二條規定之學生,需檢附相關證件及申請表向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組成專業團隊,
參酌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及相關資料,召開會議綜合評估,且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辦
理初審,必要時得邀請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參加。
三、學校將初審合格之名單彙整後填報身心障礙學生未搭乘交通車申請交通費補助名冊及統計表
,上學期於十月十五日前,下學期於四月五日前,連同相關證件報屏東縣政府複審後核撥學
校; 學生於學期中轉學或請長期病假者,依實際上課日數比例核發或追繳。
第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