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永久屋基地內援建屋或自建屋
(以下簡稱住宅)整體景觀,依據屏東縣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原住
民族聚落內住宅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住宅重(修)建應於原住宅單元基層建築面積範圍內為之,不逾原
住宅建築物使用執照標示之設計建蔽率,且不逾原住宅座落土地
開發計畫規定之容積率,並以地上三層為限。
三、住宅重(修)建前,應檢附設計圖說敘明外觀設計及外牆構造,及
重(修)建前後建築面積、各層樓地板面積、總樓地板面積、建蔽
率、容積率等對照表,送本府審查。
四、辦理第二點及第三點審查事宜,得由本府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單
位人員為之。
五、審查通過案件,由本府核發土地同意書供申請人依建築法申辦重
(修)建。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