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有線電視收視戶權益,促進有線電
視產業健全發展,爰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及同法施行細
則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設置屏東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置委員九人,副縣長及業務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並由副縣長擔任
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傳播、財經、會計、法律、
工程技術專家學者等組成。
三、本會委員均由縣長聘任,除當然委員外,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一次。
委員因辭職或死亡,得另聘其他人員繼任至原聘任期屆滿為止。委員會
議連續三次以上缺席者,得予解聘,並另聘其他人員繼任至原聘任期屆
滿為止。
四、本會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訂定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審核本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報之收視費用。
本會議決之收視費用,由本府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公告,並副知中央主管
機關。
五、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同法施
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應於每年八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向本府申
報收視費用,並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各項費用之計算方式及調整幅度。
(二)各項費用之平均單位成本分析及投資報酬率計算書。
(三)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四)基本頻道表、訂戶數、經營成本及營運現況。
(五)訂戶安裝數位機上盒之比率、有線電視數位化進度及未來之整體
規劃。但系統經營者已完成以數位化技術向全部訂戶提供有線廣
播電視服務者,無須檢送有線電視數位化進度。
(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依法規應備置之移轉訂價報告或其替代
文據。
(七)公用頻道及地方頻道之執行情形及未來規劃。
(八)傳播本國文化節目之實施方案。
(九)社會救助及公益活動之參與情形及未來規劃。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收視費用及文件,由本府業務單位完成初審後,送請本會審議。
六、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代行主席職務。
七、本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
本會委員不得指派或委託他人出席會議及代行職權。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轄內、外有線電
視產業經營者或相關公會、協會、工會、學者及消費者代表列席陳述意
見,但應於討論表決前退席。
九、本會會議記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姓名。
(五)出席及請假人員姓名。
(六)列席單位人員姓名。
(七)記錄人員姓名。
(八)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九)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十)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十一)其他應記載事項。
前項會議記錄應於下次會議時分送各出席委員,如有遺漏、錯誤,得於
記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十、參與本會會議人員對於討論事項負有保密義務。
十一、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管有線電視業務單位之科長派充,承召集
人之命,綜理本會幕僚業務,置幹事三人,由本府財政、主計及業務
單位遴選適當人員派兼。
十二、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酌支出
席費及交通費。
十三、本會經費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提撥地方
分配款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