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推動「三級五區人才培育政策」,為求培
育優秀與具潛力競技人才,提供更為完善的訓練及生活照護措施,以照
顧代表本縣參加全國運動會之績優選手為目標,期盼提升本縣競技運動
人才競爭力,重返屏東『體育大縣』之願景,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以持續設籍於本縣並代表本縣參加全國運動會(以下
簡稱全國運),獲得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競賽項目前三名成績
之選手。
前項成績,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全國運動會開始採計。
三、本要點受補助對象,限申請一個競賽項目成績之訓練補助金,且不得重
複申請本府其他相同類型補助金,其補助額度如下:
(一)獲得第一名選手,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二千元整。
(二)獲得第二名選手,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六千元整。
(三)獲得第三名選手,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三千元整。
四、訓練補助金核發期程,每次補助六個月,最多以補助二年為限。申請時
間如下:
(一)每年十二月申請:核發隔年一月至六月補助金。
(二)每年六月申請:核發當年七月至十二月補助金,逢全國運比賽年
,核發至當年十月。
未於前項期限申請者,本府得不予受理補助。
五、申請補助應檢具下列各款所定文件,向屏東縣體育發展中心(以下簡稱
體發中心)申請補助:
(一)第一次之申請:
1.補助金申請表。
2.選手當月申請之戶籍謄本,其記事欄不得省略。
3.選手本人之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4.全國運參賽秩序冊影本、成績證明或獎狀影本。
5.訓練計畫及其他經本府指定之資料。
(二)第二次以後之申請:
1.補助金申請表
2.選手當月申請之戶籍謄本,其記事欄不得省略。
3.選手本人之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4.前六個月比賽成績、訓練計畫及其他經本府指定之資料。
前項申請補助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
六、受補助選手應依前點所提訓練計畫,執行訓練及持續參加各級全國性賽
事,由體發中心組成審查小組查核,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選手受補助期間,須持續設籍於本縣。
(二)選手受補助期間,不得拒絕代表本縣出賽。
(三)選手受補助期間,無正當理由不得停止運動訓練或比賽。
(四)選手受補助期間,不得違反運動禁藥規定或違背運動員精神之行
為。
(五)選手受補助期間,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事。
選手如有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情事,經審查小組查核屬實,本府得解除
或終止其訓練補助,並追回溢領之補助金。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支應,必要時得視經費狀況,調整或
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