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屏東縣社會甲組棒球隊(以下簡稱
棒球隊)隊員榮譽心、努力爭取比賽佳績,以提升棒球隊績效,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教練團:指與屏東縣體育發展中心(以下簡稱體發中心)簽訂契
約之棒球隊總教練及教練。
(二)隊員:指與體發中心簽訂契約棒球隊之球員。
(三)球隊管理:指與體發中心簽訂契約,並專責辦理棒球隊之行政管
理人員。
(四)防護員:指與體發中心簽訂契約之運動防護治療人員。
(五)職員:含球隊總教練、教練、防護員及球隊管理。
(六)正式比賽:指參加中華民國棒球協會(以下簡稱中華棒協)舉辦
之春季聯賽、爆米花聯盟、城市對抗賽等各項國內賽事。
三、全體隊職員之進用,應訂定公開甄選資格條件,以公開、公平、公正原
則辦理,並將相關職缺徵才資訊登錄於體發中心網站。
四、隊職員考核如下:
(一)期中考核:每年六月辦理。
(二)年終考核:每年十二月辦理。
五、隊職員有違反契約或重大違規及從事危險性活動或有損球隊名譽之行為
者,另召開專案考核會議。
六、隊員分級及敘薪時間依據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進隊員依教練團決議提報敘薪等級,若於前年度或當年度獲選
為國家代表隊隊員者,得提報為一級隊員敘薪。
(二)續聘隊員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由教練團全體具名提報分級考核
資料送體發中心核定後,於次年一月一日起依核定等級敘薪。
七、辦理隊員期中及年終考核,應依其平時考核紀錄,綜合其年度重要賽事
比賽成績,評列等別及分數,再送體發展中心核定。
辦理期中及年終考核之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工作(百分之六十四)
1、棒球專項體能能力。
2、棒球專項技術訓練能力。
3、棒球專項相關知識。
4、比賽臨場危機處理能力。
5、比賽貢獻度。
6、參與各項比賽成績績效。
(二)紀律(百分之三十)
1、遵守球隊規定。
2、品德操守。
3、服從教練指導。
(三)差勤(百分之六)
1、全年事病假合計零日者給六分。
2、全年事病假合計未滿二日者給五分。
3、全年事病假合計未滿四日者給四分。
4、全年事病假合計未滿六日者給三分。
5、全年事病假合計未滿八日者給二分。
6、全年事病假合計未滿十日者給一分。
八、隊職員之薪給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附表二聘用人
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每月工作報酬薪點如下
:
(一)總教練:五百二十薪點。
(二)教練:四百八十八薪點。
(三)球隊管理:三百九十二薪點。
(四)防護員:三百九十二薪點。
(五)隊員依薪點分為四級如下:
1、一級隊員:三百九十二薪點。
2、二級隊員:三百六十薪點。
3、三級隊員:三百二十八薪點。
4、四級隊員:二百八十薪點。
前項第五款各級隊員總員額以當年度核定為準,薪資總額以核定預算額
度為限。
九、隊員分級標準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ㄧ者,得由教練團提報為一級隊員,並列入次年
續聘之依據:
1、於當年度入選為亞洲運動會會(以下簡稱亞運會)、世界盃、亞
洲盃國家代表隊名單者。
2、於當年度參加中華棒協舉辦之正式比賽,獲個人獎項前三名者。
3、各級隊員年終考核成績九十分以上者(以比賽貢獻度及紀律優先
考量)。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ㄧ者,得由教練團提報為二級隊員,並列入次年
續聘之依據:
1、於前年度或當年度入選為亞運會、世界盃、亞洲盃國家代表隊培
訓名單。
2、於前年度參加中華棒協舉辦之正式比賽,獲個人獎項前三名者。
3、各級隊員年終考核成績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以比賽貢
獻度及紀律優先考量 )。
4、一級隊員於當年度未列入棒球隊正式比賽隊員名單者或非因訓練
、比賽受傷而列入傷兵名單連續達三個月。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ㄧ者,得由教練團提報為三級隊員,並列入次年
續聘之依據:
1、各級隊員年終考核成績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以比賽貢
獻度及紀律優先考量)。
2、二級隊員當年度未列入棒球隊正式比賽之隊員名單者或非因訓練
、比賽受傷而列入傷兵名單連續達三個月。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ㄧ者,得由教練團提報為四級隊員,並列入次年
續聘之依據:
1、曾為國內、外職業棒球隊隊員。
2、已取得國內甲組成棒隊員資格。
3、曾參加中華棒協舉辦之全國青棒錦標賽。
4、各級隊員年終考核成績六十分,未達七十分者。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由教練團全體具名年終考核資料,提報體發中心
核定後,依相關規定及程序終止契約:
1、四級隊員當年度未列入棒球隊正式比賽隊員名單。
2、四級隊員非因訓練、比賽受傷而列入傷兵名單累積達三個月。
3、各級隊員年終考核成績未達六十分者。
十、隊員之考核依教練團提報之隊員考核表(附表一)辦理。
十一、職員之考核規定準用屏東縣政府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屏東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進用
管理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