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利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電子化支出憑證之處理作業有
所依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依政府支出會計憑證電子化處理要點,辦理支出會計憑證電子化處
理時,應優先取得電子形式之憑證,有利於相關作業之進行。
支付款項取得紙本之支出憑證,為辦理電子化處理而轉製為電子檔
案者,該電子檔案為支出憑證,其原件依檔案法相關規定存管。
三、前點第二項取得之紙本原件,以照相或掃描等技術轉製為電子檔案
格式,以進行後續使用經費結報系統(簡稱EFS)報支,前端行政程序
之相關資料可供查考者,得免依該項規定保存管理。
四、轉製之電子檔案與其原件一致性之查核機制,相關作業方式納入依
政府支出會計憑證電子化處理要點編製之作業手冊中載明。
五、本府同仁申請支付款項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須於支出憑證
簽名或蓋章者,如以電子簽章為之,視為對其所提供之整份文件簽
章,無須逐張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