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民眾終身學習,提供地方民眾學
習需要,促進社區大學課程發展及建構社區大學學習平台,並結合本
府推動地方文化傳承、參與公共政策制定與推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社區大學課程開設內涵:
(一)需能符應提升民眾學術涵養,拓展知識廣度,培養思考分析與理
性判斷能,例如人文、社會、自然等具學術性質課程。
(二)需能符應鼓勵及促進民眾參與社區服務,培養民主素養,發揮社
會關懷,凝聚公民意識,例如社區參與及社團服務等具社團性質
課程。
(三)需能符應充實民眾生活實用知能與藝術素養,提供正當休閒,提
升生活品質,例如促進自我發展、人際溝通、身心保健及休閒運
動等具生活藝能性質課程。
三、為配合本府縣政及政策性宣導,建構民眾公民素養及了解公共政策,
本府得委請社區大學開設計畫性課程,包括公民素養、環境生態、多
元文化、弱勢關懷、社區發展、縣政建設等相關議題之課程,社區大
學得配合辦理。
四、社區大學課程之開設,應秉持下列原則:
(一)課程內容不得辦理與相關法令及規定牴觸。
(二)課程內容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三)課程內容不得涉及侵入性醫療行為。
(四)除具醫療背景專業之醫生及專家或與醫療院所合作方式外,不得
開設醫療、航空等補習班禁止設立之課程。
五、社區大學辦學及課程相關爭議性處理原則:
為維護本府推動辦理社區大學之核心價值與精神,保障民眾學習權益
,社區大學辦理課程及相關活動如有爭議,由本府聘請學者專家針對
違反上述原則之課程進行審議。
前項違反課程開設原則之事由如查證屬實,本府應請社區大學暫停相
關課程並限期改善,並視其改善情形決定是否同意其重新開課。
六、社區大學每學期預定招生課程,應提報本府備查,規定如下:
(一)提報時間:每學期招生三十日內。
(二)檢具資料:開課計畫書(課程名稱、內容簡介、授課講師等)。
七、社區大學每學期課程,應提報本府備查,規定如下:
(一)備查時間:每學期開課後六週內。
(二)檢具資料:實際開設課程數、課程名稱、學員人數、選課人次、
開課場所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等文件。
八、各社區大學檢送本府之實際開設課程經本府同意後,除經本府同意變
更外,應依照所送之課程大綱確實執行相關課程內容與週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