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檔案應用服務,提供申請檔案查詢、閱覽、抄錄及複製(以下簡稱檔案應用)
等服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須知辦理。
二、本須知所稱檔案,指本府依照檔案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三、申請本府檔案應用,請至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https://near.archives.gov.tw/)查詢檔案名稱及檔號後,向本府提出檔案應用申請書(附表一),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必要,應於申請書載明事由,並經審定核可,得予以提供應用。
四、本府應自檔案應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核結果(附件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應用不合規定或資料不齊全,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審核期限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五、經核准檔案應用者,應出示審核通知書(附表三)及身分證明文件,由業務單位承辦人員(以下簡稱業辦人員)檢附調卷申請單陪同至本府文書檔案科(以下簡稱檔案應用處所)辦理調案登記,並依檔案應用處所人員指導操作相關設備器材。
六、申請人檔案應用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汙損檔案。
(二)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四)
將檔案攜出檔案應用處所。
(五)
在檔案應用處所飲食、吸菸、嚼檳榔、喧嘩、破壞環境清潔及設備器材等。
違反上列情形,本府得停止其應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七、檔案應用完畢,應將檔案交還業辦人員點收、檢視完整無損及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完成登出,並經檔案應用處所人員確認無誤後始得離開;應用之檔案應當日還卷,如有繼續應用之必要者,應重新辦理申請。
八、檔案應用完畢,申請人應依「屏東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規定付費,並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表四)確認內容、頁數及件數後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