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基於潮間帶生態保育及環境承載量,執行
本縣琉球水產動植物繁殖資源保育區(潮間帶保育示範區,以下簡稱本
區)人數管制措施,達到潮間帶物種復育及保育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區位置範圍、保育對象及限制等事項以本府公告範圍為準。
三、本區得委任本府所屬機關(構);或委託有關機關(構)、登記有案之
團體;或委辦當地鄉公所管理維護。
前項管理維護機關(構)或團體,應擬定管理維護計畫,報本府核定。
四、本區應設置管制人員,加強區內管理、巡護及環境清潔等工作,並配合
相關機關協助稽查取締業務。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府同意後得進入本區:
(一)研究機構或大專院校為學術研究之需要。
(二)民眾為環境教育之需要。
(三)其他經本府同意之特殊需要。
六、民眾為環境教育之需要進入本區,應以書面申請登記後,始得進入,並
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由本府認證合格之解說人員帶領進入。
(二)遵循本區人數上限規定,並以「團進團出」方式進出本區,每團
人數以三十人為限,人數未到齊時,不得進出。
(三)聽從解說人員引導,依序行走於本府劃設之路線水域,進行潮間
帶生物觀察,並不得擅自離開該路線範圍。
(四)不得有推擠、奔跑或阻撓隊伍前進等行為。
本區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解說人員應事先告知所帶領民眾,並負監督
及管理之責任。
前項解說人員應持有效之「屏東縣琉球鄉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專業導
覽人員服務證。
七、辦理第五點第一款規定學術研究,申請人應於預定進入日期之十四日前
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並檢附研究計畫書,載明其研究目的、期間、
範圍或地區、方法、預期成果及人員名冊,向本府提出申請。
前項學術研究如有採集標本之需要,除提出研究計畫書外,並應詳細記
載採集人員、期間地點、種類、數量及採集方法,經本府審查通過後,
於從事標本採集時,攜帶核准函及身份證件備查,非經本府核准不得採
集標本。
前二項研究計畫完成後,申請人應提供研究報告一份送交本府備查。
八、為維護民眾安全,本區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府得禁止民眾進入:
(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本縣轄區為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之警戒區
域時。
(二)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本縣轄區為海嘯警報之警戒區域時。
(三)依當地觀光主管機關對水域遊憩活動發布之警告或管理維護機關
(構)或團體通報後,研判對民眾構成威脅時。
九、本府得依本區生態環境狀況及管理維護之需要,調整核准進入人數,並
得視潮間帶物種復育情形,進行其它管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