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屏東縣體育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提供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
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
人權益及隱私,依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工作場所性騷擾
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中心主管對其所屬員工、員工相互間或員工與受服務
對象間、員工遭任何人申訴之性騷擾事件。性騷擾之行為人如非本中
心員工,本中心依法提供受害人行使權利之協助。
三、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係指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
二條所規定之情形。
四、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如以言詞提出申訴者,受理之
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讀,確認其內容無
誤後,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
申訴書應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
關、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載明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三)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四)請求事項。
(五)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及聯絡電話。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
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五、本中心就性騷擾事件之申訴,得設置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
子信箱,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處公開揭示。
六、本中心為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除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外,並組成
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評議處理之。
前項委員會中應置委員三人至五人,除本中心兼任人事管理員為當然
委員外,餘委員由主任就申訴個案選聘本中心在職員工擔任,其中女
性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比例。
第一項委員會得由主任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並為會議主席;主
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
性騷擾行為人如為主任時,被
害人除可依第五點申訴管道
申訴外,
亦得向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提出申訴。
七、申訴人向本中心提出性騷擾之申訴時,於委員會作成決定前,得以書
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八、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評議人員,其本人為當事人或當
事人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
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前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者或前項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
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具體敘明原因及事實,向委員會申
請其迴避。
九、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評議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事件
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主任委員應終止其參與,本中心並得視其
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選、聘任。
十、委員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半數以上之出席委員
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同意數與不同意數相同時,由主席決定。
十一、委員會處理程序如下:
(一)接獲性騷擾申訴事件,應即送當然委員於五個工作日內確認是
否受理。不受理之申訴事件,應附具理由通知申訴人,並提報
委員會備查。
(二)確認受理之申訴事件,本中心得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調查
過程應保護雙方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調查結果應作
成書面報告交由委員會。
(三)委員會依第七點召開會議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
,並得邀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四)委員會對申訴案件之評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決定
成立者,應作成懲處及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決定不成立者,
仍得審酌評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
(五)申訴案件應自提出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申訴決定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移請相關單位
依規定辦理;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申訴事件並應函知雙方
當事人及本府。
十二、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當事人對申訴決定有異議者,
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復,並應附具理由
,由委員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
提出申訴。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事件,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如不服
調查結果,得於調查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
內向本府提出再申訴。
十三、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未依第四點規定程序提出申訴或完成補正。
(二)同一事件經申訴決定確定或撤回申訴後再提出申訴。
(三)申訴人非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
十四、委員會對已進入司法程序之性騷擾申訴,經申訴人同意後,得決議
暫緩調查及評議。
十五、性騷擾事件經調查屬實者,由委員會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之相對
人依相關規定作出處理建議後,提報本中心考績暨甄審委員會審議
。如涉及刑事責任時,本中心並應協助申訴人提出告訴。但性騷擾
事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由委員會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做出
處理建議後,提報本中心考績暨甄審委員會審議。
十六、本中心對性騷擾事件應採取追縱、考核及監督,確保處理措施有效
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等需要,本中心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
機構。
十七、本中心各組應妥善利用集會或內部文件等各種傳遞訊息之方式,加
強所屬員工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並鼓勵所屬員
工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