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有效管理進入本縣遙控無人機飛行場(下稱飛行場)民眾各類使用
行為,維護飛行場秩序及避免造成飛安危害,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飛行場場地管理機關為屏東縣政府交通旅遊處。
三、飛行場開放各類遙控無人機飛行時間:
(一)燃料種類為汽油、柴油、木精油、航空煤油等液體燃料之遙控無
人機(以下簡稱油機),每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十四時至日
落。(不得夜間飛行)
(二)油機以外之遙控無人機:每日自日出至日落。
前項規定以外時間及夜間,不得操作遙控無人機及飛行。
四、本飛行場開放遙控無人機飛行空域及操作區域:
(一)遙控無人機飛行高度不得逾120公尺,開放飛行空域如現地告示
之遙控無人機飛行空域圖。
(二)遙控無人機操作人(以下簡稱操作人)應於現地告示之遙控無人機
操作區進行操作。
五、本飛行場鄰近河川區域,請民眾勿靠近河川,如經中央氣象局發布颱
風警報,本飛場即刻不開放,在場民眾應儘速撤離。
六、進入本飛行場請遵守以下規範,如有違反者管理單位有權停止其使用
及禁止入場:
(一)操作遙控無人機應請依序進入操作區域,輪流使用,嚴禁佔用操
作區域及跑道。
(二)場內設施請愛惜使用,如損壞場地本飛場各項設施,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
(三)人、車請勿在跑道上停留,避免影響場地安全及正常使用。
(四)應遵守飛行場使用管理規範及民用航空法等相關規定。
七、本飛行場優先提供遙控無人機術科考照使用。但考照日期應於事前公
告之。
八、本規範未規定之事項,依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