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衛生局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本局)為支援本府及所
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舉辦各項活動之救護工作,提供民眾
醫療照護,有效運用本縣醫療資源,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舉辦下列活動之一者,得向本局申請支援救護:
(一)具激烈或危險之活動:如登山、路跑、運動會、龍舟賽、青
少年飆舞、熱門歌曲演唱會、各項相關運動競賽(如拳擊、
跆拳道、自由車、溜冰)以及違建戶拆遷有抗爭之虞等緊急
救護工作。
(二)一般性之活動:如參觀旅遊、銀髮族、婦幼或身心障礙者參
加之會議等活動。
(三)其他經本府認定有支援救護需要之大型等活動。
三、前點申請本局支援救護之地點限於本縣轄區內之活動。但經本府
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各機關主辦之活動請求支援救護時,應編列相關經費,並於活動
日二十日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申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活動時間、內容、範圍。
(二)活動相關救護需求。
(三)現場負責聯繫窗口。
(四)擬規劃救護車出入口動線。
(五)擬設置救護站及標誌、救護車位置等事項。
(六)其他相關事項。
五、各機關申請支援救護者,依下列標準支給費用:
(一)救護人員及司機:
1.醫師:每人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元。
2.護理人員:每人每小時新臺幣四百元。
3.救護技術員(以下簡稱EMT):每人每小時新臺幣三百元。
4.救護車駕駛員:
(1)具 EMT 資格者:每人每小時新臺幣三百元。
(2)不具 EMT 資格者:每人每小時新臺幣二百元。
(二)救護車:每日每輛次新臺幣一千元。
(三)每次出勤支援至少以一小時計算,超過三十分鐘以一小時
計算,三十分鐘以內不予計算。
(四)醫療衛材費用依實際支用情形收費。
本局所屬人員參與支援救護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但因該活
動所生加班費、差旅費或其他必要費用,本局得請求各機關支
應。
六、本府以外其他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主辦之活動,應自行聯繫
並委託本縣急救責任醫院或民間救護車機構辦理救護工作。
前項急救責任醫院或民間救護車機構之聯繫方式,得由本局提
供之。
第一項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委託本局支援救護者,其相關
事項得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