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託辦理本縣公立國小附設幼兒園教
師甄選及教保員遷調甄選,特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設置辦法第二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
二十二條等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受託辦理教師甄選及教保員遷調甄選,應組成遷調甄選會(以下
簡稱甄選會),負責審議教師甄選暨教保員甄選簡章、資格、甄選項
目、配分比例、錄取名額及其他甄選、教保員遷調相關事宜。甄選會
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由縣長指派召集人,成員應包含:
(一)機關代表: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教育處副處長、業務主管科科長
、人事處、政風處組成。
(二)校長代表:由承辦學校校長、原住民地區、其他地區學校校長及
退休校長等校長代表組成。
(三)教師團體等代表。
(四)專家學者。
前項成員由本府聘(派)兼之;委員中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現任或曾
任幼兒教育及照顧研究或從事幼兒教育及照顧相關工作者;其外聘委
員及任一性別委員,應各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甄選會視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甄選會應有三分
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
議;同意及不同意人數相同時,由主席裁決之;其會議過程均應保密
。
甄選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委
員,不在此限。
甄選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三、甄選會於該年度辦理教師甄選及教保員遷調甄選工作完成時即解散之
。
四、本府受託辦理本縣鄉(鎮、市)立幼兒園教保員遷調及甄選,得準用
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