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縣各級機關、機構、學
校、法人及團體辦理各項家庭教育活動,以增進縣民家庭生活知能
、家人關係,健全家庭功能,依家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
九條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教育,指本法第二條規定之範圍。
第 三 條 本辦法獎勵及補助對象如下:
一、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二、機構:本縣所轄社會教育機構及幼兒園。
三、學校:本府主管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四、法人及團體:經本府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及核准立案之團體。
第 四 條 推展下列家庭教育工作連續一年以上,並有具體成效者,得予
獎勵:
一、企劃並執行各類家庭教育活動方案。
二、培訓家庭教育專業人才或志願工作人員。
三、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家庭教育事項。
四、辦理重大違規學生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家庭教育
服務。
五、研發各類家庭教育課程或培訓教材事項。
六、進行家庭教育之研究、調查或出版專著事項。
七、策劃個人及社會資源,推展家庭教育工作。
八、從事偏遠地區家庭教育活動及服務。
九、推動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對象之服務措施。
十、其他推展家庭教育相關事項,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第 五 條 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依本辦法申請
獎勵者,應依本府公告之獎勵規定及期程提出申請。
前項獎勵之核給,以推展家庭教育具有績效,並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經本府審查通過後為之。
第 六 條 前條之獎勵,得由本府辦理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獎牌,或
以其他方式獎勵之。
第 七 條 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依本辦法申請
補助者,應依本府公告之補助規定及期程,檢具補助申請表、實施
計畫書及計畫經費項目申請表,向本府提出申請。
前項補助經費核給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計畫書內容之完整性、可行性、創新性及預期效益。
二、經費編列及配置之合理性與妥適性。
三、前一年度推展家庭教育成效。
四、本補助案對象為團體者,應依屏東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第一項補助經費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但配合教育部年度計畫或
本府政策特殊需求辦理活動,得全額補助。
第 八 條 本府為審查獎勵及補助之申請案,得遴聘學者、專家、有關機
關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組成審查小組,或委託經核准設立登記
或立案之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為之。必要時,得邀請申請之機
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到場說明,或進行實地訪視。
前項家庭教育之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
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第 九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不予獎勵或補助;已核准獎勵或補
助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撤銷或廢止獎勵或補助
之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繳回各該獎勵或補助之全部或一部
,並作為下次申請獎勵或補助之參考:
一、申請之文件及各項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違法。
二、未依本府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
三、執行成效不佳。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之訪視或輔導。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