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
要,邀請家長參與教師公開授課或其他課程與教學相關活動,
並為確保公開授課之品
質與倫理,特訂定本原則。
二、家長參與公開授課,得全程參與備課、觀課及議課。
三、家長參與公開授課或其他課程與教學相關活動前,應遵守之規
定如下:
(一)家長應事先登記,以利控管入班觀課人數,維護上課品質
;且一學年以觀課一次為原則。
(二)如欲拍照或攝影,應事先取得班級師生及學生家長同意。
(三)應遵守學校規範之空間及動線安排,參與公開觀課。
(四)須在上課前十分鐘進入教室,參與觀課之規範說明,並將
行動電話或其他電子產品改為靜音或關閉。
(五)家長應維持適切之服儀,不應攜帶有危害校園安全之物品。
四、家長參與公開授課或其他課程與教學相關活動中,應遵守之規
定如下:
(一)觀課過程不可阻擋學生視線或干擾學生。
(二)觀課時勿與其他觀課者交談或其他干擾秩序及教學進程之
行為。
(三)觀課中不可與學生交談、對學生提問、介入指導或請學生
提供學習材
料等影響學生學習行為。
(四)如經同意拍照,切勿使用閃光燈。
(五)勿於觀課進行中出入教室,影響學生學習。
(六)不得於觀課時進食或飲用飲料。
五、家長參與公開授課或其他課程與教學相關活動後,應遵守之規
定如下:
(一)如欲使用觀課蒐集之資料(相片、影片)應徵得師、生(未
成年學生需徵求家長)同意。
(二)如學校有安排觀課後座談,宜全程參與。
(三)回饋時,宜給授課者正向、尊重及建設性之回應。
六、家長於參與公開授課或其他課程與教學相關活動期間,若有重
大違規,致
干擾公開觀課與損及學生學習權益,經校方勸阻無效時,得請
求家長中斷
參與,並列入下學年得否參與公開授課之評估。
七、本府所轄各高級中等學校得衡酌學校特色與資源及校園文化,
建立適合學校邀請家長參與公開授課或其他課程與教學相關活
動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