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本府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其出差旅費之報支依本支給要點之
規定辦理。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其交通費、住宿費按出差人員職務等
級報支。約聘(僱)人員、雇員、技工、駕駛及工友,按簡任級以下人員
數額報支。
(一)交通費之支給:
1.搭乘飛機及高鐵,需於出差請示單上請示;其搭乘飛機、高鐵、船
舶者,均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但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
系統報支者,無須檢附。
2.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縣長得乘坐商務艙(車廂)或相同之座
(艙)位,其餘人員乘坐經濟(標準)座(艙、車)位。其餘交通
工具,不分等次覈實報支。
3.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及使用公有車輛(
含汽車、機車)均不得報支交通費。
(二)住宿費及雜費之支給:如表
三、出差人員應本誠信原則就其真實性負責,於事畢或銷差日起依規定按實
填寫旅費報告表, 並檢具應附之支出憑證及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不得重
複申領。
四、出差一律以當日往返為原則,若須前一日啟程者,應以下班後出發,並
檢附有住宿旅館之單據,依要點支給住宿及交通費。但不得支給雜費。
五、有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標準:
(一)參加訓練或講習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訓練機構已提供住宿者,僅
補助往返交通費;訓練機構確未提供住宿者,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
得斟酌實際情況,參考本支給要點之規定,核給往返交通費及住宿
費。
(二)奉派以公假登記參加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
摩會、 說明會等有關往返交通費及住宿費,均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六、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鄉鎮市公所準用本支給要點之規定並得視財政情
況,於上開規定標準範圍內核酌辦理。
七、其他出差相關規定,本支給要點之未盡事宜或未予明定者,依行政院訂
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本府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