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道路挖掘經審核通過者,應繳納許可費。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得免繳納之:
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機關(構)之申請案。
二、配合本府公共工程所進行之造街、雨水或污水管線遷改、無自
來水地區延管案用戶端接管、孔蓋下地或提昇、寬頻管道進駐
及架空纜線下地等工程。
第三條 道路挖掘許可收費依下列計算標準計徵:
一、申請面積在二十平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收取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申請面積逾二十平方公尺且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者,每件以申
挖面積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五十元計算,且不低於新臺幣一千二
百元收取。
三、申請面積逾一百平方公尺且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每件以申
挖面積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三十元計算,且不低於新臺幣五千元
收取。
四、申請面積逾五百平方公尺者,每件以申挖面積每平方公尺新臺
幣二十元計算,且以不低於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不高於新臺幣
五萬元收取。
前項各款申請展延案件,以每件新臺幣一千二百元計收。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