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本縣國民中小學輔導工作,提升
輔導效能,整合輔導資源網絡,以落實學校三級輔導工作,特訂定
本規定。
二、本規範所稱輔導教師,指本縣國民中小學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
三、國民小學專任輔導教師,自一百零一學年度至一百零五學年度,應
具有下列資格之ㄧ;自一百零六學年度起,應具有國民小學加註輔
導專長教師證書:
(一)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且具有國
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
(二)具有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
書及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
(三)具有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四、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自一百零一學年度至一百零五學年度,應
具有下列資格之ㄧ;自一百零六學年度起,應具有中等學校輔導(
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一)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且具有中
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
(二)具有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
長教師證書。
五、兼任輔導教師應具有合格教師證書,並依下列專業背景優先順序選
任之:
(一)具備擔任專任輔導教師資格者。
(二)輔導、諮商、心理相關專業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者。
(三)修畢輔導四十學分者。
(四)修畢輔導二十學分者。
六、輔導教師之減授課原則如下:
(一)專任輔導教師不排課或比照教師兼主任之授課基本節數排課,
並不得超鐘點及兼、代課。
(二)兼任輔導教師在國民小學每週減授二節至四節,在國民中學每
週減授八節至十節,並以不超鐘點及兼、代課為原則。
七、輔導教師不得由學校主任或組長兼任。但國民小學六班以下及國民
中學三班以下之學校,由未兼任主任或組長之教師擔任輔導教師確
有困難,經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教育處)同意者,不在此限;國
中八班以下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如因校務運作需要,經教育處同
意後,得兼任輔導主任或輔導組長。
八、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及兼任輔導教師之工作內容如下:
(一)教育部訂定之學校三級預防輔導模式,專任輔導教師及兼任輔
導教師以負責初、二級預防工作為原則。
(二)協助規劃全校心理衛生活動及輔導活動相關課程(含提供學生
學習及生涯輔導)
(三)協助規劃親職教育活動及教師輔導知能訓練(含心理衛生課程)。
(四)評估學生或班級需求,實施班級輔導或團體輔導;班級輔導視
班級需求提供,小團體輔導每學 期至少一至二團。
(五)實施個別輔導,撰寫並建立個案紀錄及相關資料,依需要進行
個案之家庭訪視與約談。每週服務個案數在專任輔導教師以八
至十二人為原則,兼任輔導教師以實際減授課時數除以二所得
之人數為原則。
(六)對於高關懷學生及中輟學生,由專任輔導教師進行家庭會談及
追蹤輔導。
(七)辦理個別與團體心理測驗之施測及解釋。
(八)由專、兼任輔導教師負責規劃並參與個案研討會議,及提供個
案報告。
(九)整合與聯繫校內輔導團隊與資源,建構輔導資源網絡。
(十)提供家長與教師輔導及管教相關知能之諮詢服務、輔導資訊及
輔導策略。
(十一)與專業輔導人員、社政、衛政及精神醫療等單位合作,進行
輔導、追蹤、通報或轉介。
(十二)應針對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之學生,列冊追蹤輔導,進
行個案管理。
(十三)建立輔導資料與填報輔導工作成果系統資料,協助辦理學生
輔導相關工作之評鑑。
(十四)辦理校園危機及重大事件介入與輔導,並提供心理復健與團
體輔導。
九、專、兼任輔導教師原則上應定期參加專業團體督導(專任輔導教師
應每個月出席團督,兼任輔導教師每學期至少參加一次),提出個
案報告進行研討。
十、專、兼任輔導教師每年應接受教育處依據國教署規劃之課程內涵辦
理的在職進修課程至少十八小時;初任輔導主任、組長及專、兼任
輔導教師應完成教育處依據國教署規劃之課程內涵辦理的四十小時
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
十一、各校得依權責對輔導工作有功人員從優敘獎;具特殊貢獻者,並
得陳報教育處推薦教育部友善校園輔導工作計畫有功人員,予以
公開表揚。
十二、輔導教師未依本規範執行職務者,學校應責成其限期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列入教師成績考核,情節嚴重者依相關規定辦理並送
教師評審委員會議處。
十三、輔導教師得依實際需要,依輔導三級流程轉介屏東縣學生輔導諮
商中心之專業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