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八條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機關
為本府警察局。
第三條 屏東縣墾丁警光會館(下稱本會館)之適用人員如下:
一、執行警衛、專案或督導勤務人員,如消防署、海巡署、地檢署
、地方法院、縣議會及本府暨所屬機關單位。
二、協助警政業務人員。
三、各警察機關員工、退休人員及其親屬。
前項第一款人員,優先使用之。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親屬,以警察機關員工或退休人員之配偶或
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為限。
第四條 住宿本會館之使用人員,應繳納場地設施使用費;其使用收費
標準如下:
一、二人房: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人員,一日新臺幣八百
元;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一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三人房: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人員,一日新臺幣一千
元;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一日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三、四人房: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人員,一日新臺幣一千
二百元;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一日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四、六人房(三張雙人床):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人員,一
日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一日新臺幣
二千二百元。
五、團體房(六至八人):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人員,一日
新臺幣一千八百元(六人為基準,每增一位酌收新臺幣二百元
,最高加收至新臺幣四百元);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一
日新臺幣二千二百元(六人為基準,每增一位酌收新臺幣二百
元,最高加收至新臺幣四百元)。
六、團體房(八至十五人):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人員,一
日新臺幣二千二百元(以八人為基準,每增加一位額外加收新
臺幣二百元,最高加收至新臺幣一千四百元);第三條第一項
第二款人員,一日新臺幣二千六百元(以八人為基準,每增加
一位額外加收新臺幣二百元,最高酌收至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第一項所定一日,自住宿當日十五時後至翌日十一時止,若超
過退房時間則加收一日費用。
如未於預定住宿當日十七時前入住或未以電話聯繫,則其預訂
房間得安排其他人員使用。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人員,如因公務需求入住本會館,可經由管
理機關簽准奉核免收第一項各款費用。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