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輕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老人傷病患
者於住院時自行負擔之看護費用,協助其獲得妥善之照顧,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縣列冊之低收入戶,經證明住院期間需僱請看護照護。
(二)設籍本縣列冊之中低收入老人,罹患嚴重傷病,經證明住院期間
需僱請專人看護。
三、本要點補助條件如下:
符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特定疾病與住院
要件,或因傷、病住院治療,經醫師認定有住院期間需僱請專人看護
之必要,得申請本補助。本府委託收容於安、教養機構符合資格之個
案,得由該機構代為申請。但安置費需按日扣除,且同一期間看護行
為不得重覆申請公費安置費、身心障礙者教養費及中低收入老人特別
照顧津貼;已申請居家服務者,亦需扣除住院期間之服務時數。
四、本要點補助標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元,低收入戶老人:每
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八百元,每一年度最高補助新臺幣六
萬元。
(二)中低收入老人: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九百元,每一年度最高
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補助對象入住隔離病房、加護病房、呼吸照護病房、呼吸照護中心期
間,不予補助。
五、申請人應於看護行為結束日(僱請專人看護契約終止日)起三個月內(
逾期不予補助),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表件,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
、市)公所辦理: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證明書。
(二)最近三個月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書正本(需載明入、出院日期)
,如有入住隔離病房、加護病房、呼吸照護病房、呼吸照護中心
者,須註明入住時間。
(三)看護費用收據正本(需敘明看護起始、結束時間、每日看護時數
、看護員姓名與簽章)。
(四)醫院之主治醫師出具之需僱請專人看護證明正本。但診斷證明書
上敘明住院期間需僱請專人照護者,免附。
(五)照顧服務員身分證影本及職前訓練結業證書(或丙級技術士證照
、病房服務員轉銜訓練證明)影本。
(六)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含局號、帳號、戶名,且須清楚可辨析)。
各鄉(鎮、市)公所於受理申請後填造查定表,並依規定就申請表件初
核後,於五日內逕送本府覆審核定,核定後由本府函復申請人並將補
助款撥入其帳戶。
六、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一)本補助以申請人具領為原則;申請人因故無法具領,應以委任書
委由代理人具領,代領人得依親等近者為優先;無親屬者,得由
村里幹事代為申請;申請人身故者依民法繼承權人辦理代領事宜
,同順位繼承權人有二人以上,得由其繼承人出具共同委任切結
書,由受委任人申請具領;申請人因身故且無繼承人者,看護費
用代墊人應檢附代墊證明 (由看護員及醫院之主治醫師、護理人
員或社工人員正式職章輔証 ),且代墊人應出具切結書,始可補
助。
(二)申請看護費用者應以實際發生看護行為及支付看護費用為要件,
同居共同生活親屬或依法互負扶養義務人間之看護行為,不屬本
要點補助範圍。
(三)立案之安養、教養、老人照護機構,其外籍監護工及現有員工屬
專職人力,不得在外兼職,如查證看護人員為專職人員,不予補
助。
(四)申請人如有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停止補助並
追回已領之補助款,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前項溢領之補助款,經本府以書面通知具領人或具領人之法定繼承人
限期繳回,逾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如經費不足,本府得視實際情
況調整補助額度、停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