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簡化零星採購核銷流程,提升行政效
能,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零星採購,係指本府各處於符合預算用途、預算額度暨補
助計畫用途內,且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三條
有關分批(別)辦理採購之規定,而為執行業務直接、間接或相關輔
助事項新臺幣二萬元以下之採購案。
三、零星採購動支經費來源為本府單位預算及代辦經費。
四、各處自行辦理零星採購流程者,授權各處主管代決行,得免會行政處
、主計處;於取具單據後直接辦理憑證核銷作業。
五、經費動支時各處承辦人員應先辦理簽證作業,核銷時再辦理簽付作業
。
六、依本要點採購物品,使用單位應遵循物品管理手冊相關規定。如須辦
理物品(非消耗品)保管,於完成驗收並經主管核准後,先行會簽行
政處登記,再依憑證核銷程序辦理。
七、本要點採購流程、核銷應備資料及付款:
(一)請購程序:填具請購單由各處主管代決行(附件1)。
(二)憑證核銷程序:使用單位完成驗收交主計處審核、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員決行後、最後交付主計處辦理憑證核銷。
(三)核銷應備資料:應取得廠商開具之發票或收據正本粘貼於憑證用
紙,連同相關文件(如估價單或簽准公文影本),以紙本陳核。
八、各處零星採購辦理後如發現與第二點之規範未盡相符時,請購單位自
行負責。
九、本府粘貼憑證用紙(請購單)請款單據之採購人員(經手人)不得為
驗收人員。
十、本府公務汽車維修(護)、公務手機購置、職名章申請、資訊軟硬體
及一萬元之財產採購不適用本要點之規範。
十一、本府附屬單位預算零星採購核銷作業除另有其他規定外,得比照本
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