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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屏東公園小火車使用管理維護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屏府行法字第10685081401號 令
法規體系:
交通旅遊處
圖表附件:
屏東縣屏東公園小火車使用管理維護費收費標準-附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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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一條 屏東縣為辦理屏東公園小火車設施(以下簡稱本設施)使用管理維護費收取,以設置管理人
員、維持環境清潔、投保公共意外險及增設、維護公共設施等,特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
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三條 本設施之行駛範圍為屏東縣屏東公園大草原(如附圖)。
第四條 搭乘本設施者,每趟應繳納使用管理維護費新臺幣三十元。
第五條 本府得考量遊客人數增減、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費率變動或其他影響因素等,適時調整前
條收費標準。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