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本縣藝文活動,並扶植縣內藝術
工作者及藝文團體健全組織發展,俾提昇本縣文化藝術水準,特訂定
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二) 本縣各級學校。
(三) 依法登記有案之團體或個人。
三、補助範圍:
(一) 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及傳承。
(二) 文化藝術之調查、研究、紀錄、整理、保存及宣揚等。
(三) 文化藝術活動之執行及展演。
(四) 其他文化活動。
四、辦理藝文活動:
(一) 補助標準:
1.假日文化廣場、校園藝術及民俗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
2.縣內各級學校附設之音樂班及舞蹈班演出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
元。
3.縣內表演藝術團體或個人之演出,則視計畫內容、創作理念型
態及發展潛力等酌予補助,最高補 助新臺幣二萬元。
4.其餘藝文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5.對於同一團體或個人之補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
萬元為原則。
6.對於下列團體或個人之補助,不適用前目之規定:
(1)接受本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團體或個人。
(2)申請補助之計畫,具文化、藝術專業性。
(3)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團體或個人。
(二)申請程序:
申請單位須於活動前十四天,備活動計畫書、經費概算表及團
體立案證明書影本,函送本府審查,逾活動日始送件者不予受
理。
(三)審查作業:
1.補助金額新臺幣二萬元以內,由承辦單位就業務權責辦理。
2.補助金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以上,需經專案簽辦審核。
(四)經費核銷方式:
1.凡接受補助之個人或團體應專款專用,並於計畫執行後一個月
內,檢具收據、原始憑證、成果報告及相關資料函報本府結案。
2.受補助單位計畫於十二月中旬執行者,報本府核銷作業最遲應
於十二月底前完成,無法期限內結案者;其經費不予保留。
3.經費補助項目為講師鐘點費、出席費、撰稿費、編輯費、場地
費、佈置費、音響租借費、演出費、印刷費、交通費、保險費
、文具費,服裝道具費、其餘不在補助範圍,不得辦理核銷。
五、辦理展覽活動:
(一)補助標準:藝術家作品展分為邀請展及申請展,邀請展補助新臺
幣二萬元,申請展補助新臺幣一萬元。但有特殊情況者,其補助
金額得由本府專案簽准。
(二)展出地點:本府所轄文化相關館舍、空間,或其他本府認定之相
關藝文展出場域。
(三)申請程序及審查作業:
1.申請展:申請展覽者於每年本府公告展覽徵件期間填妥徵件簡章
中所附展覽申請表,提供本府所聘審查委員評選審查。經評選通
過者,由本府排定檔期及場地,並函文通知展出者。
2.邀請展:由本府邀請展出者提具展覽計畫書,經本府核定後排定
檔期及場地,並函文通知邀請展出者。
(四)展出者於展出前二個月將作品展出計畫及展場配置圖送文化處,
若出現展出者與原先申請者不符者,取消其參展資格及補助經費
,並於二年內不得再向本府提出申請。
(五)展覽相關事宜:展出作品之包裝、佈置、運用、拆卸與簡介文宣
品等展覽相關事宜,由展出者負責及提供,本府協助宣導。但有
特殊情況者,其補助金額得由本府專案簽准。
(六)經費核銷方式:展期結束後,展出者檢具收據及成果報告,辦理
核銷作業。
(七) 經費補助項目包含講師鐘點費、出席費、撰稿費、編輯費、場地
費、佈置費、音響租借費、攝影費、演出費、印刷費、交通費、
保險費、文具費、策展費、借展費、運輸費等,其餘不在補助範
圍,不得辦理核銷。
(八) 展出時間如延期或縮短者,需於開展前三個月以書面會知本府並
敘明原因;若因重大事故或突發事件無法開展,應立即通知本府
,並於事件結束後五日內以書面檢附證明資料送至本府,違反者
將取消其參展資格及補助經費,且二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六、本要點簽報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