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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屏東縣核發門牌證明書及門牌訂製收費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0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屏府行法字第11060719201號 令
法規體系:
民政處
圖表附件:
附表-屏東縣門牌訂製收費標準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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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一條 本辦法依規費法第七條第三款、屏東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門牌證明書規費或門牌訂製工本費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門牌證明書:
(一)每戶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二)同一戶申請數份,以份數計價。
二、門牌訂製:收費項目及金額如附表。
第三條 前條所定費用由本縣各戶政事務所於核發門牌證明書或門牌訂製申請
時收取,並應依程序解繳縣庫。
第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