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八點規定訂定之。
本規定所定工程金額係指採購標案預算金額,如為複數決標則為各項
預算金額。
財物、勞務採購涉及公共工程部分,經機關認定有工程品質控制需要
者,得適用本規定。
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納入本規定。
二、開工期限及計畫提報期限如下:
(一)開工期限:機關對於新臺幣五百萬以下工程,應自簽約之日起
三 十日內開工。但因其他特殊事由者,不在此限;新臺幣五百
萬以 上工程由機關(單位)另定之。
(二)計畫提報期限:
1.整體施工計畫及整體品質計畫,廠商應於開工前函報監造單位
審核。
2.監造計畫應於工程決標前提報及開工前核定,品質計畫應於工
程決標後七日內提報及開工前核定,作業時間需較長者,得經
機關同意延長其提報期限。
3.分項施工計畫及分項品質計畫得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提報,廠
商並依監造單位規定期限函報監造單位審核。
4.工程實際進度落後預定進度達百分之五時,廠商應提報趕工計
畫。
5.前目規定情形除有特殊理由者,在不影響工程品質,廠商須事
先報經機關核准,得另定提報期限。
6.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之工程,廠商須事先報經機關核准,得免
提報計畫。
三、計畫審核程序如下:
(一)廠商應於規定期限內提出詳盡可行之計畫,函送監造單位審核
後轉請機關核定,相關人員應於計畫送審核章表簽認。計畫經
審查需退回修正時,監造單位應將審查意見敘明通知廠商限期
重新提報,若監造單位未規定期限者,則以退回日起算十五日
曆天為重新提報日期。
(二)機關審查監造單位提報監造計畫,有需改善事項應一次通知補
正,且各級機關審查函復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曆天,相關人員
應於計畫送審核章表簽認。
(三)計畫經機關核定後,廠商及監造單位必須負責確實執行,且須
因應政府法規或機關新頒規定或工程需要,機關通知廠商及監
造單位做部分適度之修訂,廠商及監造單位仍須依程序提送機
關審核同意據以執行。
(四)經核定後之計畫以及所附各項附件(如附表一-1、一-2、一-3、
一-4;屬監造計畫者,應依規定填報附表一-5、一-6、一-7)務
需確實詳盡,打字編頁碼裝訂成冊,俾便各級施工人員熟識圖
說規範與各項品管作業規定,落實品質管制。
四、機關辦理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廠商應提報
品質計畫。
品質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分整體品質計畫與分項品質計畫二種
。整體品質計畫應依契約規定提報,分項品質計畫得於各分項工程施
工前提報。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僅需提送整體品質計畫。
整體品質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應包括:
(一)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應包括:計畫範圍、管理權責及
分工、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
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及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二)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工程:應包括計畫範圍、
管理權責及分工、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
檢查表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項目。
(三)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應包括管理
權責及分工、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及自主檢查表等項目。
(四)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之工程:應提自主檢查表。
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
品質計畫之項目內容,依工程規模及特性參考工程會訂定之品質
計畫製作綱要辦理。如有訂其他項目之需要者,得依機關之規定
辦理。
五、機關對廠商或監造廠商所提品質計畫、施工計畫、監造計畫或各
項審查資料等,應以機關名義或經其授權層級單位行文,書面通
知審查結果,並於送達時生效。對於有關雙方權益之重要宣達或
指示,亦同。
六、品管人員配置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品管人員應取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或該會指定訓練機構之公
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結業證書,取得前開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
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其訓練課程、時數、實施方式及
回訓實施期程,由工程會定之。但情況特殊經工程會另定者,不
在此限。
(二)廠商須指派品管人員之人數為 人專職、 人兼職【未填時,
以下列規定為準】,並具工程 年以上之經驗【未填時,則對
經歷無規定】;其工程預算金額在新臺幣(以下同)十億元以上
者,指派品管人員三人以上專職;工程預算金額在二億元以上未
達十億元者,指派品管人員二人以上專職;工程預算金額在五千
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者,指派品管人員一人以上專職;工程預算
金額在二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者,指派品管人員一人,得同
時擔任其他法規允許之職務,但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契約施工
期間應在工地執行職務,工程預算金額未達二千萬元者,得比照
辦理。
(三)專職定義為品管人員必須受聘於廠商且長駐本工地,施工期間應
在工地專職執行品管相關業務,不得同時兼任其他業務,亦不得
跨越其他標案;兼職定義為品管人員必須受聘於廠商且檢驗或查
核時駐留本工地(但每星期不得低於十小時)執行品管相關業務
,總兼職標案以三案為上限且累計工程預算金額不超過五千萬元
,並各兼職標案相距不得大於五十公里。
(四)品管人員同一時間不得跨越二家承包廠商及擔任其他職務。
(五)施工期間,專職或兼職品管人員須依照機關指定地點簽到(請假
時須書面委託代理人且為品管人員);其差勤紀錄留存工地備查
,機關或監造單位得隨時抽查品管人員到勤情形。
七、品管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一﹚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規範、相關技術法規及參考品質計
畫製作綱要等,訂定品質計畫並據以推動實施。
﹙二﹚依工程契約規範對各項施工材料、設備提出出廠證明、檢驗文
件、試驗報告等品質文件,會同監造單位辦理材料設備檢試驗
,並簽認。
(三)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稽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
是否詳實紀錄等。
﹙四﹚品管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之提出及追蹤改善。
﹙五﹚品質文件、紀錄之管理。
﹙六﹚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八、品管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機關通知廠商更換之,且廠商應於文
到後二週內完成更換:
(一)品管人員未實際到工地執行品管工作。
(二)品管人員未能落實品管工作。
(三)經工程品質查核列為丙等,並可歸責於品管人員者。
(四)兼職品管人員違反第六點第三項認定標準者。
九、廠商品管人員應於開工前將其資料填列入「廠商品管人員登錄表」(
如附表二),經監造單位審查後,機關應於文到七日內核定,並登錄
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資訊網路系統;品管人員有異動或工程竣工
時,亦同。
十、廠商承攬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且適用營造業法規定之工程,應指派專
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或主任建築師)執行下列事項:
(一)督察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並填具督察
紀錄表(如附表三-1;屬建築物者,應依規定填報附表三-2)。
(二)依據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相關工作,如督察按圖施工
、解決施工技術問題;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
簽名或蓋章等(公共工程施工日誌如附表四)。
(三)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
(四)未依上開各款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應依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
十一、廠商應確實依機關核定之品質計畫與檢驗程序辦理,並於每一施
工階段完成後,現場人員應立即檢查覈實填報自主檢查表(如附
表五),並經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簽認;其屬涉及結構安全施
工項目者,應經廠商專任工程人員檢查簽認後,始得進行次一階
段之施工項目。
十二、廠商於每一施工查驗停留點應適時通知監造單位現場查驗,並於
監造單位查驗前,須確實執行自主檢驗程序,將自主檢查表一併
提請監造單位查驗及歸檔。如廠商未附自主檢查表,或廠商品管
人員未會同監造單位現場查驗時,監造單位得拒絕查驗,廠商亦
不得繼續施作,須經監造單位查驗合格後始得繼續施作,若因而
延誤工期者,由廠商自行負責,不得作為展延工期理由。
十三、施工計畫、品管計畫、自主檢查紀錄、材料試驗報告、材料出廠
證明、不合格品之管制與追蹤改善紀錄(如附表六)、隱蔽部分
照片、出席簽到紀錄、施工圖等各項品質管理文件記錄,廠商應
彙整建檔存於工地現場。
十四、預算金額達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廠商應於工地辦理下列事
項:
(一)經核定後之各項材料、設備應建立樣品陳列展示於工地。
(二)廠商於單項工程佔契約總價百分之十以上之主要工項及監造
單位指定工項施工前應辦理工法展示並繪製施工大樣圖,由
廠商專任工程人員負責指導施工人員相關作業程序,並於工
地現場製作工法樣品或施工注意事項看板,如鋼筋樑柱接頭
組立、牆模板組立、混凝土施工注意事項、水電配管、自行
車道、擋土牆等,陳列施工大樣圖。
(三)廠商於施工前及施工中應就本工程主要工項及監造單位指定
工項召開施工講習會或檢討會,向施工人員說明各項施工作
業之規範規定、機具操作、人員管理、物料使用及相關注意
事項。
十五、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應就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
當檢驗項目,由廠商會同監造單位取樣,並應由符合CNS 17025
(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
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檢驗報告。
十六、工程主辦機關(單位)及本府得隨時進行定期、不定期查核,廠商
應全力配合準備試驗機具設備,並陳列必要品質相關文件記錄,以
供查閱。若有缺失應即限期改善。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查核時所需之
儀器設備或委外試驗、鑑定費用則依契約規定辦理。若契約未規定
者,而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機關負
擔;與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廠商負擔。
十七、施工品質除應要求材料設備強度、性能、規格須符合契約規範外,
更應重視施工完成面平整度、線型平直度及美觀性,若施工完成面
外觀不佳,影響觀瞻部分應遵照機關或監造單位指示予以拆改,其
改善所須費用一概由廠商負責;其改善期間不得作為展延工期理由。
十八、廠商履約品質有瑕疵時,除依契約規定予以處置外;其缺失情節有
違反營造業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技師法第四十一條;建築
師法第四十六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等規定
,機關得依規定追究責任。
十九、工程經查核結果優良並經機關推薦參加『公共工程金質獎』評選得
獎時,自頒獎之次年一月一日起一年內;對評選入圍時,自頒獎之
次年一月一日起半年內,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
保證金得減收百分之五十。繳納後方為得獎或入圍之廠商者,不予
減收。
二十、廠商有施工品質不良或其他違反本要點之情事,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機
關應辦理懲罰性違約金之扣罰方式如下:
(一)工程「品質計畫」廠商至遲應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逾期每一日曆
天扣罰廠商懲罰性違約金工程品管費用千分之五。計畫須修正時
,廠商應依監造單位意見修正,並依期限提出複審。複審時,若
未依監造單位列舉之應修正事項逐一作相對之修正時,除再限期
複審外,自第一次複審結果通知,至計畫再送審之期間,比照前
述規定扣罰。若廠商已作相對之修正,雖內容未盡完善,仍應依
指示再限期修正。但不扣罰。
(二)經機關核定之「品質計畫」實施後,若須新增或修訂,廠商應依
監造單位意見修正,並依監造單位期限內提出複審,逾期依第一
款規定扣罰。
(三)廠商未依規定指派應指派之品管人員,違反品管人員專兼任規定
或未經機關核准而廠商擅自縮減或更換品管組織之成員時,每日
每人扣罰廠商工程品管費用千分之五懲罰性違約金,如未編列工
程品管費用者扣罰新臺幣二千元,兼任每小時每人扣罰新臺幣五
百元。品管人員除不可抗力之原因已向機關報備,並已依規定代
理外,其餘未依規定辦理簽到時,比照前述規定扣罰違約金。
(四)廠商應依品質計畫或監造計畫訂定之施工查驗停留點,通知監造
單位到場查驗,若未適時通知監造單位到場查驗就逕行施工,每
次查獲扣罰廠商工程品管費用百分之五懲罰性違約金,如未編列
工程品管費用者每次每人扣罰新臺幣一萬元,廠商亦應配合監造
單位就先行施工部分加強抽驗。
(五)各項材料、機械設備之檢試驗頻率、檢試驗項目、檢試驗結果不
符契約書圖或未經監造單位查驗合格者,廠商逕行施工使用,每
次查獲扣罰廠商工程品管費用百分之五懲罰性違約金,如未編列
工程品管費用者每次每人扣罰新臺幣一萬元,並依契約規定辦理
。
(六)廠商有明顯品質履約瑕疵事項,且廠商品質管制文件紀錄未覈實
記載缺失事項及不合格品改善紀錄,經查係屬廠商未落實品質管
制作業者,每次查獲扣罰廠商工程品管費用百分之五懲罰性違約
金,如未編列工程品管費用者每次每人扣罰新臺幣一萬元。
(七)工程品質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施工品質缺失或未落實品質
管理之責任,係可歸責於廠商者,廠商應於期限內完成改善各項
缺失,並依不合格品改正程序建立缺失改善紀錄及照片,併同估
驗計價文件存檔,機關另得依據查核紀錄採取下列措施:
1.查核紀錄或品質缺失扣點表載明監造之品質缺失扣點數者,懲
罰性違約金金額,應依查核小組查核之品質缺失扣點數計算之
,罰款額度如下:
2.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工程:監造廠商扣一點處以新臺幣二千元罰
款。
3.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之工程:監造廠商扣一點處以新
臺幣一千元罰款。
4.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工程:監造廠商扣一點處以
新臺幣五百元罰款。
5.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監造廠商扣一點處以新臺幣二百五
十元罰款。
6.依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處罰廠商懲罰性違約金、暫停估
驗等。
7.檢討品質履約缺失責任,限期撤換廠商工地負責人或品管人員或
安衛人員。
8.查核被評為丙者,如可歸責於承攬廠商者,扣罰本工程品管費用
之百分之一。未編列工程品管費用者則扣罰新臺幣二千元。
9.查核被評為丙等且查核成績未達六十分者,除依前目規定辦理外
,機關得視為屬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之查
驗不合格情節重大。
(八)依營造業法,廠商若屬營造業,工程主辦機關或本府於查核、查
驗、初驗或驗收時,專任工程人員應赴現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
上簽名。若專任工程人員未依上開規定辦理,且廠商事先未檢附
證明文件向機關完成請假,每次扣罰廠商懲罰性違約金二萬元,
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不予查核、查驗、初驗或驗收,並得另訂期
再行查核、查驗、初驗或驗收。
(九)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前項懲罰性違約金,得在廠商工程款或履約、差額、保固保證金扣抵。
如有不足者,通知廠商繳納。
二十一、機關應視工程需要,指派具工程相關學經歷之適當人員或委託適
當機構負責監造。
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工程,監造單位應提報監造計畫。未達新臺
幣一百萬元之工程,除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得比照之
。
監造計畫內容之項目,除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項目至少應包括監造範圍、
監造組織及權責分工、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
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
序及標準、品質稽核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二)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工程,項目至少應包括:
監造範圍、監造組織及權責分工、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
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
程序及標準、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三)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項目至少應
包括:監造組織及權責分工、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
畫審查作 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
及標準等。
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測試等抽驗程序及標
準。
監造計畫之項目內容,依工程規模及特性參考工程會訂定之監造
計畫製作綱要辦理。如有訂其他項目之需要者,得依機關之規定
辦理。
二十二、機關委託監造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下列事項:
(一)監造單位所派監工人員之資格及人數,並依據監造計畫執
行監造作業,於機關認定之重要施工項目派員監督施工;
檢驗停留點(限止點)應執行檢(查)驗程序,其未能有
效達成品質督導要求時,得隨時撤換之。
(二)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及罰則。
(三)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應依據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設置要點規定,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
二十三、監造現場人員配置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監造單位應比照第六點置受品管訓練合格之人員擔任現場
人員;須指派人數為 人專職、 人兼職【未填時,以下列規
定為準】,並具工程 年以上之經驗【未填時,則對經歷無
規定】;其工程預算金額在新臺幣(以下同)十億元以上
者,指派現場人員三人以上專職;工程預算金額在二億元
以上未達十億元者,指派現場人員二人以上專職;工程預
算金額在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者,指派現場人員一人
以上專職;工程預算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者
,指派現場人員一人兼職。
(二)前款之專職現場人員,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
地執行職務。兼職現場人員應切結總兼職標案以三案為上限
且累計工程預算金額不超過五千萬元,並各兼職標案相距不
得大於五十公里。
(三)受託監造單位應於訂約後十五日內,將其符合第一款規定之
監工人員之登錄(如附表七)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於七日
內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備查;監工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
,亦同。
機關自辦監造者,其現場人員之資格、人數、專職及登錄規定,比
照前項規定辦理。如有特殊情形,得報經上級機關同意後不適用。
二十四、監造單位及其所派駐現場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一)訂定監造計畫,並監督、查證廠商履約。
(二)施工廠商之施工計畫、品質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施工
日誌(參考格式如附表四)、器材樣品、趕工計畫、工期展
延與其他送審案件之審核並監督其執行。
(三)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格之審核。
(四)訂定檢驗停留點,辦理抽查施工作業及抽驗材料設備,並於
抽查(驗)紀錄表簽認。
(五)抽查施工作業及抽驗材料設備,並填具抽查(驗)紀錄表(
如附表八)。
(六)抽查廠商施工放樣、基準測量及各項測量之成果。
(七)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並確認其改善成果。
(八)督導施工廠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等工
作。
(九)履約進度及履約估驗計價之審核。
(十)履約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十一)機電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監督。
(十二)依規定填報監造日報表(如附表九-1;屬建築物者,應依
規定填報九-2)。
(十三)契約變更之建議及後續事項之辦理。
(十四)審查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所載其他資料。
(十五)驗收之協辦。
(十六)履約爭議處理之協辦。
(十七)其他工程監造有關事宜。
二十五、監造現場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機關通知監造單位更換之,廠商
應於文到後二週內完成更換並調離工地:
(一)未實際於工地執行監造工作。
(二)未能確實執行監造工作。
(三)經工程品質查核列為丙等,並可歸責於監造現場人員者。
(四)兼職監造現場人員違反第二十三點第二項認定標準者。
更換之監造人員任用,機關仍應依第二十三點規定辦理。
二十六、受託監造單位提報相關計畫有下列情事者,機關應辦理懲罰性
違約金之扣罰方式如下:
(一)未依限提出監造計畫,無論初審或複審,每逾期一日
罰扣監造契約價金總額之千分之一,另於核定後,如需
配合施工作業辦理修訂,其逾期部分比照辦理。
(二)監造計畫如未依審查意見辦理或修正內容不適合,除限
期重行提審外,並應罰扣監造契約價金總額之千分之三
。
(三)監造廠商未依第二十三點規定期限設置受訓合格之現場人
員,每逾期一日罰扣監造契約價金總額之千分之一。
(四)未依規定期限審查廠商提報之品質計畫者,每逾期一日罰
扣監造契約價金總額之千分之五。
(五)各項施工作業抽查、材料與設備抽驗、送驗或審查,未配
合辦理或無正當理由多次審查退件者,每次罰扣監造契約
價金總額之千分之五。
(六)未依規定填報監造日報表者,每次罰扣監造契約價金總額
之千分之五。
(七)監造廠商受督導之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機關同
意展期者,每次罰扣監造契約價金總額之千分之五。
(八)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有監造品質嚴重缺失,可歸責於
監造單位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懲罰性違約金罰扣事宜:
1.查核紀錄或品質缺失扣點表載明監造之品質缺失扣點數者
,懲罰性違約金金額,應依查核小組查核之品質缺失扣點
數計算之,罰款額度如下:
(1)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工程:監造廠商扣一點處以新臺
幣二千元罰款。
(2)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之工程:監造廠商扣
一點處以新臺幣一千元罰款。
(3)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工程:監造廠商
扣一點處以新臺幣五百元罰款。
(4)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監造廠商扣一點處以新
臺幣二百五十元罰款。
2.施工查核時,監造廠商之建築師或技師,無故未到場說明
者,每名每次罰扣新臺幣五千元。
(九)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前項懲罰性違約金,機關得在最近一期應付價金或保證金扣抵。
如有不足者,通知廠商繳納。
二十七、機關辦理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工程,應於相關採購案之招標文
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編列品管費用及材料設備抽(檢)驗
費用。品管費用內得包含品管人員及行政管理費用。
品管費用之編列,以招標文件內品管人員設置規定為依據,其
訂有專職及人數等規定者,以人月量化編列為原則;未訂有專
職及人數等規定者,以百分比法編列為原則。
前項品管費用之編列方式如下:
(一)人月量化編列:品管費用=〔(品管人員薪資×人數)+
行政管理費〕×工期。品管人員薪資得包含經常性薪資及
非經常性薪資;工期以品管人員執行契約約定職務之工作
期間計算。
(二)百分比法編列:發包施工費(直接工程費)之百分之零點
六至百分之二。
材料設備抽(檢)驗費用應單獨量化編列。廠商所需之檢驗費用
應於工程招標文件內編列。監造單位所需之抽驗費用,機關委託
監造者,應於委託監造招標文件內編列;設計及監造一併委託者
或自辦監造者,應於相關工程管理預算內編列。以上抽(檢)驗
費用如係機關自行支付,得免於招標文件內編列。
機關除另有規定外,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於相關採購案之招標文
件內訂定材料設備之抽(檢)驗、實驗室遴選及抽(檢)驗等費
用支付等規定:
(一)廠商應依品質計畫,辦理相關材料設備之檢驗,由廠商自行
取樣、送驗及判定檢驗結果;如涉及契約約定之檢驗,應由
廠商會同監造單位取樣、送驗,並由廠商及監造單位依序判
定檢驗結果,以作為估驗及驗收之依據。
(二)監造單位得於監造計畫明訂材料設備抽驗頻率,由監造單位
會同廠商取樣、送驗,並由監造單位判定抽驗結果。
(三)實驗室遴選得由機關指定或由機關審查核定;抽(檢)驗費
用得由機關、廠商或監造單位支付,或機關以代收代付方式
辦理。
契約規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抽驗或檢驗,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
定者,由廠商負擔所生之費用;結果相符者,由機關負擔費用。
二十八、機關於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工程開工時,應將工程基本資料填
報於工程會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並應於驗收完成並支付所有
款項後十五日內,將結算資料填報於前開系統。
二十九、機關應隨時督導工程施工情形,並留存紀錄備查。機關或其上
級機關另得視工程需要設置工程督導小組,隨時進行施工品質
督導工作。
機關發現工程缺失時,應即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或廠商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