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收退費項目及基準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收費項目如下:
(一)應收項目:托育費。
(二)得收費用:副食品費、延長托育費、臨時托育費用及獎金禮品(如端午節、中秋節及年
終)。
三、托育收費基準如下:
(一)收費基準以月為單位,每週收托五日。
(二)日間托育每日以十小時為原則(每日收托時數較十小時增加或減少一小時,每月托育費用建
議可酌增或酌減新臺幣一千元,以此類推;半日托育亦同);全日托育每日以二十四小時為
原則。
(三)延長托育費及臨時托育費參考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基本時薪為上限。
(四)副食品費及獎金禮品(如端午節、中秋節及年終)依家長及托育人員雙方簽定托育契約協
議。
(五)夜間托育之托育費用得依家長及托育人員雙方簽定托育契約協議。
(六)本縣居家式托育每月收費金額如附表。
四、退費項目:依據訂定之應收項目退費。
五、退費基準如下:
(一)退費以月為原則,每月以三十日計算(每月托育費/三十日=每日退費金額)。
(二)由家長與托育人員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公布之托育服務契約範本合意訂定退費比例。
(三)家長提前一個月告知終止托育,得按比例退托育費(不含副食品費);若臨時告知托育人員,
則不予退托育費(不含副食品)。
(四)托育人員須終止托育,應提前於一個月前告知家長;若臨時告知家長,應按當月服務日數比
例退還托育費及副食品費,托育人員與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得協助家長尋得合適之托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