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屏東縣為推廣災害防救之教育訓練工作,鍛練消防人員(含義
消)災害搶救之技能,提昇人民防災知識技術,並增進特種災害防
救暨緊急應變訓練基地(以下簡稱本基地)使用效能,依規費法
第八條、第十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特
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
本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
第 三 條 本基地供申請使用範圍如下:
一、消防(義消)人員之教育訓練。
二、各項消防設備之學習體驗。
三、防(救)災技能之教育訓練。
四、其他與本基地設置目的相符或有必要之工作項目。
第 四 條 本基地提供全國各級機關、學校、民間團體或公司、企業、
機構等參加教育訓練或其他公務使用。
第 五 條 申請使用本基地,應填具申請書及繕造參加人員名冊,向消
防局提出申請。
第 六 條 使用本基地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七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者應即停止或延期使用
,申請單位不得提出異議或要求補償: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
二、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三、遇空襲、天然災變或緊急意外事故。
四、上級主管機關或本府急需使用時。
五、本基地各項設施損壞,經審驗不宜使用。
六、未經核准而有營利行為。
七、訓練或活動內容與申請用途不符或將基地使用之權利出讓及
轉貸他人。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事,申請單位所繳各項費用除延期
使用者外應予全數退還;其他各款之情事或申請單位因故未能
使用時,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第 八 條 申請單位使用本基地消防專業設施,授課師資由消防局提供。
第 九 條 申請單位使用本基地應自行辦理保險,如未辦理保險者,不
予核准。
第 十 條 因不當使用本基地致相關設施設備毀損者,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