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推動客家語言及文化整體發展計畫,或輔導所轄鄉鎮市公所
推動客家事務,特依據客家委員會促進地方客語整體發展作業要點第六點。
二、核心任務如下:
(一)推動轄區內客家族群基本現況進行基礎調查與資料分析,藉以掌握客家族群發展之
情勢。
(二)推展客語公共化,促進公共場所多以客語為主要使用語言。
(三)增進語言多元化,提升轄內客籍民眾對客語文化之尊嚴和自信,使非客籍民眾增進
對客家語言文化之了解和尊重。
(四)達成客語普及化,推行客語於機關、學校、社團、社區、商家企業、村里鄰等廣泛
使用。
(五)促成客語生活化,使民眾在社區生活中多以客語溝通。
(六)公事客語政策及其發展策略及其他相關議題之諮詢。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七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客
家事務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業務單位代表:民政處、教育處、文化處、社會處或其他單位。
(二)語言專家、社區工作者、企業商家等具專業學術經驗之學者專家及地方客籍人士組
成。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並應兼顧青年代表。
四、本輔導團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
集人、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五、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機關代表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得予補
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輔導團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府承辦單位派員兼任,辦理幕僚業務。
六、本輔導團應定期開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會議之議決以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八、本輔導團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三條規定為之。
九、本輔導團為執行任務有關之需要,得推派委員偕同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現場勘查或
訪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
十、本輔導團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本會輔導團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它法令規定辦理。